服刑人员余某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余某,男,1986年生,小学,浙江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14年11月投入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个人成长经历 余某出生于浙江省的偏远农村,由于在单亲家庭中成长,虽生活条件较为一般,但母亲对其过于溺爱。余某缺乏良好教育,平常游手好闲,无正当职业,思想顽固,言语偏激,心眼小、爱较真,和他人难以相处,有腰椎间盘突出症。曾因聚众斗殴服刑过3年,经常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理。 (二)入监改造表现 余某自2015年1月调入四分监区服刑至今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在日常改造中总喜欢强调理由,不愿遵守监狱的相关规章制度,因为其曾服过刑,自认为有改造经验,不听从民警教育。余某有多次调换生活小组经历,与多数其他服刑人员不能融洽相处,甚至有矛盾或口角等,在小组内时常表达负面情绪。在劳动改造中总强调自己腰不好,有病不想参加劳动,但在监舍又能正常运动,分监区多次安排医院检查就诊及外诊,均未诊断出有明显病症。 (三)教育矫治难点 1.不服从管教,抵触民警教育。余某不遵守监狱的规定,经常埋怨互监和民警,总感觉大家都在刻意针对他、为难他,对民警的谈话教育比较抵触。 2.逃避劳动,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余某有腰椎疼痛,该情况属于慢性隐性毛病,医院就诊也无法完全根除,余某时常以此为借口,不愿参加劳动,在分监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矫正目标 1.积极参与劳动改造,转变好逸恶劳习性,合理参与劳动改造。 2.提升法律素养,弥补法治观念的缺失,通过法律学习提高认知水平。 3.学习情绪控制,指导通过合理途径表达诉求,帮助余某适应监内生活,学会与其他服刑人员相处,避免各类矛盾,不做另类的人。 4.树立改造信心,全面助力余某重塑改造信心,明白自己想要什么,自己的目标是什么。 (五)教育矫治措施 根据余某的实际情况,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措施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1.合理疏导情绪,构建改造基础。分监区针对余某个人的出生经历、社会阅历、性格特征、文化水平、犯罪背景和心理特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利用分监区民警在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专业优势对其进行教育引导,降低其情绪风险。帮助其剖析犯罪和改造状态不佳的原因,让其认识到自己心理上的缺陷所造成的不堪后果,认识到心理健康对自身改造的重要性,以使他能够慢慢稳定情绪,学会控制情绪,调节心态的方法,逐步恢复、重新建立起健康心理,树立自信心。同时,分监区还非常重视他的疾病治疗情况,嘱咐医务服刑人员和同组成员时时关注其病情,如有问题,及时和医务民警沟通,尽可能利用医疗资源,给予有效地治疗,缓解其症状。 2.加强情感链接,激发改造动力。因为母亲的过分偏爱,导致其缺少独立生活的能力,在服刑改造的集体生活中经常遇到矛盾,且不能正确面对,从而与其他服刑人员引发口角,甚至发生违规违纪。在了解这些后,分监区通过监狱开放日、会见日、拨打电话的形式让其母亲配合监狱工作,把余某目前改造的遇到的问题一一剖析,让其明白是非对错,端正改造思想,抛弃错误偏激思想,回到改造正途上来。在会见和拨打过亲情电话后,民警第一时间找其教育谈话,了解思想动态。据统计,余某近两年的改造过程中,分监区民警找其个别谈话有记录的每个月不少于5次。 3.矫正错误认知,重塑改造信心。分监区安排余某接受专业的、系统的心理团体辅导,帮助其建立健康心理,完善人格。民警定期与他开展个别教育,指出他在主观上是一种自暴自弃消极颓废的改造行为,在客观上是对抗改造的行为,无论从那方面讲,都是一种对自已和其母亲不负责的行为。目前这种不负责的行为不但不能得到刑事奖励,一味消极改造和违规违纪,更严重的甚至有可能使自己刑期延长。在指出其错误行为的同时,还明确提出了对其的改造要求。 4.立足一人一策,构建改造前景。自监狱开展“修心教育”以来,民警以“修心”为导,以“劳有所获”为向,通过劳动体现价值,让其知道只要努力就会有收获,自己并不是一无是处。只有做到遵规守纪,才能改掉原来部分散慢的恶习,养成较好的行为习惯,才能重新审视自己,遇事能够冷静克制,有问题会通过正当方式向民警求助 ,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一段时期的教育矫治,余某无论在劳动还是生活上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一是增强了身份意识,对自身罪行、改造义务、日常言行有了正确的认识,对法律和监规纪律有了敬畏之心,深刻认识到遵守监规纪律的重要性。 二是纠正了不良陋习,能认识到自由散漫、睚眦必报、恶言相向等不良陋习的错误,能自觉做一些有利于改造的事,遇到警官时能主动报告,谈话结束时感谢警官。较少再发生与其他服刑人员冲突的情况。 三是提高了改造的积极性,能感受到母亲的亲情、民警的恩情,转变了偏激的行为,主动反省之前犯下的错误,并对民警承诺争取早点出去,回到母亲身边,尽一份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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