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申请人王某与乌鲁木齐市某机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某公司)口头约定从某公司购买一个挖掘机炮头,产品三包三个月,双方互相加了微信,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某公司支付了货款。过了二十天之久,王某才收到挖掘机炮头,但是只使用了4天,炮头就裂缝无法使用,双方遂产生纠纷。 2017年8月1日,王某向阿勒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帮助其提起民事诉讼,以要求某公司给予安装挖掘机炮头,或者支付安装费。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王某身份证显示为阿勒泰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农民工,不符合开通绿色通道的条件,经审查,也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王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提起履行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经过对王某提供的材料的审查,王某申请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7.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8.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