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钟某(化名),男,1984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2014年9月18日,因犯交通肇事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2014年10月16日,钟某到容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钟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钟某基本上都能做到遵纪守法,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常管理,但因为矫正时间长了,纪律出现松懈,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时,不及时接听,经电子定位发现有私自外出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为严格执法,严明纪律,规范化管理,建议对钟某进行警告。 2. 司法所对钟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4月24日,司法所向容县司法局建议给予钟某一次警告处分。容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钟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请假两次擅自外出到玉林,在此期间钟某在没有向司法所汇报的情况下,私自外出,还有钟某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汇报个人行踪的情况,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4月24日,司法所依据调查情况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容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钟某给予警告处分。容县司法局收到审批表后,通过集体评议,经容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对钟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4月25日,容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钟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钟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钟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钟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在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钟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访谈,工作人员知道了钟某私自外出的具体原因,当时心存侥幸心理,现在感到十分后悔。给予钟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钟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钟某由原定级别普管调整为严管级别,并加强对钟某的个别教育。经教育后钟某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钟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钟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将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4月25日,容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容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到钟某的家中了解有关的情况。2017年4月25日,在容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容县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钟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钟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非常大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掐社区服刑人员纪律意识明显增强,纪律不再松散,能严格的按照司法所的要求接受矫正。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