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82年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河北献县人,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该犯于2012年2月7日由献县看守所送押沧南监狱服刑改造。入监教育期满后分押到二监区继续服刑改造。该犯于2014年7月20日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一)前期摸排提名。2016年7月,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沧南监狱二监区干警对符合假释条件罪犯进行了摸排。罪犯刘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劳动改造中,积极参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上次减刑后又获得考核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狱内表现一贯较好。另外,原判决书认定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刘某某提供线索,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抢劫、盗窃案成功破获,刘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罪犯刘某某一贯改造表现和上述情节,监区警察将其纳入提请假释范围。 (二)进行危险性测评。监区使用《拟假释罪犯危险等级评估卡》,从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犯罪因素、改造表现和家庭亲情支持等五个方面对罪犯刘某某进行了危险程度评估测算,刘某某分数为91.2分,属于低危险等级。 (三)启动提请程序。2016年7月24日,监区警察集体评议后,一致认为刘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提请假释。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警察集体评议的意见,并经过监区公示三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刘某某假释卷宗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四)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完成案件初审后,对刘某某进行了见面考察。经查,刘某某自上次减刑后又获得考核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表现较好;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刘某某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7年8个月,已经执行4年10个月,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三万元,并取得了谅解书。监区认定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二监区的假释建议。 (五)委托社会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沧南监狱刑罚执行科发函委托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刘某某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当地司法局回函证明,经过工作人员对其家庭、村委会等走访调查,基本情况为:经调查走访,邻居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所在村委会反应刘某某的犯罪行为对居住村没有影响,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同意协助司法所对刘某某进行监管;其父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管;案发后被害人与罪犯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被害人已不在原村居住;司法所与派出所联系,经查刘某某以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司法所认为可以对罪犯刘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以上情况,司法局认为可以对罪犯刘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同意纳入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六)接受检察机关监督。2016年9月22日,沧南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沧州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上,刑罚执行科将刘某某提请假释相关案件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与会人员认为刘某某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条件,一致同意对其提请假释。评审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期间没有收到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案卷及相关材料,出具了“符合假释法律规定条件,同意对该犯呈报假释”的检察意见。 (七)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监狱长办公会议认为,服刑人员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后监狱出具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经阅卷及开庭审理未发现法定禁止假释的情节,2016年11月17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刘某某予以假释。裁定书送达当日,当地司法局工作人员来监狱现场办理了交接手续并将其接回。刘某某假释出监后,沧南监狱刑罚执行科与当地司法局联系回访得知,其在辖区表现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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