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梁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9日,老人梁某某(女)迈着蹒跚的步伐来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经了解,梁某某于2020年3月3日8时许,骑着自行车从某小区南门出去,行驶至非机动车道出口时,非机动车道门禁自动关闭撞倒梁某某。后经联系梁某某家人送至滨海县某骨科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爆裂性)。事情发生后,梁某某及家人多次找物业沟通,但物业拒绝赔付。 梁某某现年68岁,丈夫患有甲状腺癌,女儿下岗在家照顾父亲,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援助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案后,半小时内即赶到法律援助中心,接待梁某某,查看医院诊断报告,详细询问事情经过,并与其办理了委托手续。当天下午,承办律师与受援人一起来到某小区物业,尝试与物业协商解决此事,但物业经理一口回绝,并恶语相向。在送受援人回家的路上,受援人表示,她并不想打官司。在老人心中,官司缠身并不是好事,且可能要承担诉讼费及代理费等,虽然心里憋屈,但家里实在没钱,去医院看病的钱都是跟亲戚借的。承办律师耐心向其解释:“诉讼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程序,不要有心理负担,法律援助不需要律师代理费,更不用在意别人对你的评价,并不是谁凶狠谁就有理,只要你说的情况是真实的,请你相信法律援助,也信任我们法律援助律师,我们一定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随后,承办律师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科调取某小区备案的物业合同,了解到小区的物业公司系苏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确定了本案的被告。承办人认真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提起司法鉴定申请。此案物业公司管理的门禁设施设置不当存在过错,但受援人赶时间“抢秒”也存在一定过错,承办法官召开了三次庭前会议,多次组织调解,但物业公司均不同意调解。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法医认为此案病情资料简单,受援人未进行系统治疗,仅仅凭借两张CT报告单无法进行鉴定。承办人多次和承办法官沟通,法官建议先撤诉,进行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起诉。撤诉后,受援人去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完善门诊病历,形成后期治疗的相关材料,再次提起诉讼。因受援人经济困难,承办律师与法院立案庭沟通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并申请缓交诉讼费。2021年年初,经司法鉴定,受援人此次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为10级,承办律师计算出赔偿清单提交给承办法官。 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在滨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受援人受到的伤害确系物业管理的滨海县某小区门禁设置不当造成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最终,本案在法官调解下,物业公司同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共赔偿梁某某各项损失45000元,同时由物业公司补缴诉讼费。2021年8月13日,受援人向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送来锦旗,并告知已拿到全部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骨折受伤后,因物业公司未尽赔付义务,而其本人及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及时得到医治。法律援助介入后,多方收集证据,并与法官充分沟通,帮助受援人获得了医学治疗,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体现了法律援助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职能作用,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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