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1年,崔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现居住房屋及家庭附属林木与家具等,全部归崔某所有,此有离婚登记档案和村委会证明为证。2003年,崔某为生计所迫出外打工,2017年回来,发现房屋被拆。2018年,发现前夫王某已将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擅自办理在自己名下,并占有了部分宅基地,崔某不服,请求要回产权。 2018年11月20日,崔某向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本案属于与申请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且申请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涛代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崔某了解详细情况。承办律师认为,一是这是一起典型的违法颁证的行政案件,应当予以撤销。二是第三人王某隐瞒法律事实申请颁证,有重大过错。三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动产的诉讼时效是20年,原告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四是被告没有尽到法定的审慎义务。颁证证据不足,行政程序违法,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并违反了基本的法律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但是,如果被告认为颁证合理合法,应当举证倒置。经与崔某说明法律规定,承办律师立即起草了《行政起诉状》,调取和收集了相关证据,到某县法院立案。 2019年2月25日,本案开庭审理。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撤销被告某区政府部门为第三人王某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用2008第xxx号土地使用权证。原告认为,该房屋经离婚协议约定归原告所有,而地随房走是普遍的法律原则。原告律师指出,颁证给第三人王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诉讼时效,当并庭辩称,颁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第三人辩称,颁证合理合法,离婚协议给原告房屋,但是没有给宅基地。原告律师认为,2018年,原告才发现被告擅自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手续,立即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当庭举证的证据,明显不足。表现为,原始档案关键日期被修改过;颁证没有告知原告等利害关系人;第三人隐瞒法律事实申报颁证等。第三人没有提供证据。最后,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与第三人坚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2019年2月26日,县法院根据当庭查明的法律事实和证据做出判决:(一)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64条第1款,65条,《行政诉讼法》46条2款的规定,原告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二)根据《土地管理法》62条,原告与第三人对宅基地拥有共同的使用权。(三)根据《土地登记办法》73条,第三人瞒报法律手续,被告没有尽到审查核实义务,颁证行为证据不足。综上,原告崔某诉讼请求事项成立,判决撤销被告为第三人王某颁发的集用2008第xxx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所有辩护意见,撤销了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宅基地产权证,本案原告崔某胜诉,受援人很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违背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为第三人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向原告了解基本案情以后,调查取证的证据扎实。依据《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紧紧抓住被告颁证程序违法,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当庭列举行政诉讼时效的各种法律规定,证明原告没有超过本案的诉讼时效,坚持要求撤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件对政府部门具有警示作用,作为国家机关,更应要依法从政,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积极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营造法治社会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