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男,1988年0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郑市。2018年12月7日因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2018年12月20日,李某到新郑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入矫后,思想懈怠,表现一般,虽然基本能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和劳动,但有时有对抗情绪,属于重点监管对象。2019年3月15日,李某以公司组织去洛阳旅游为由向司法所申请请假,但因不符合请假条件未被批准。3月19日,李某在没有被批假的情况下,擅自跟随公司到洛阳市旅游,为期一天。司法所第一时间发现其行踪,同时电话通知其马上返回并说明情况,但李某仍于2019年3月20日才返回并接受询问。 对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司法所对李某制作了调查笔录,李某承认自己3月19日私自外出到洛阳市,但认为自己越界事出有因,希望能从宽处理。司法所结合其以前的表现及此次严重违规行为,认为李某此次违规外出主观态度恶劣,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3月2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新郑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新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并经合议,由分管局长批准后,于2019年3月23日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3月23日,新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司法所向李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中心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对李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李某,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判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将被提请撤销缓刑。 (四)警告的效果 李某在收到警告决定书,并认真听取工作人员的教育后,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在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李某的这次警告,在辖区社区服刑人员中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除了在集中学习教育会上开展警示教育,还要求李某在全市的违规警示教育会上作深刻检讨。日常工作中,司法所还在社区矫正微信群中发布一些被撤销缓刑的案例来警示社区服刑人员。经过这次警告,再次强调了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以及违反管理规定的后果,社区矫正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
【小结】
此案例中,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日常表现和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依法及时给予警告,打消其抗拒心理,矫正其错误行为,增强其在刑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应通过对违规人员警告案例,教育其它有类似倾向的社区服刑人员消除侥幸心理,自觉将自己言行纳入法治轨道,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质,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把握正确的改造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