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监狱罪犯徐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徐某某,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14日交付广东省英德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底,广东省英德监狱对符合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审查,罪犯徐某某在考核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无财产性判项,余刑一年八个月。罪犯徐某某所在监区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启动拟假释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请发函至该犯户籍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调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的结果显示,其再犯危险性为低度,建议可提请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县司法局根据该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于2018年5月4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如罪犯徐某某执行非监禁性刑罚,社区环境利于其改造,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2018年4月,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讨论,认为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决议同意提请罪犯徐某某假释。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徐某某提请假释案件。根据徐某某的改造表现,结合徐某某居住地司法局作出的评估意见,认为徐某某积极改造,符合提请假释法定条件,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于2018年5月8日将该犯的案件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认为,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和认定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徐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2018年6月初,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徐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徐某某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同意提请的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罪犯徐某某提请假释。广东省英德监狱于2018年7月将该犯的假释案件材料呈报到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减刑建议书副本一并抄送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裁定,予以罪犯徐某某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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