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吉某,文盲,是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的一位普通居民,日常靠捡拾废旧物品为生。儿子出生后,吉某为贴补家用,为其亲戚接某打零工,干一些搬运活。2014年,因接某个人承揽了当地一家公司新建厂房的防腐工程活,吉某为其所雇,经常去工地帮忙搬运防腐材料。活干完后,接某有时会付些劳务费,或给些牛奶等物品替代劳务费。 2014年8月7日,吉某收到接某电话指示,将工地上多余的防腐材料运送到其所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临时存放。当日下午17时许,吉某用捡拾废品的电动三轮车装了满满一车的环氧树脂、稀释剂等防腐材料抵达小区,准备下到地下车库。当时等候一旁的还有接某的父亲,接某父亲在车尾拖拽以压住车身,防止下坡过程中头重脚轻而倾倒。由于车辆自身承载过重、车库坡度过大等原因,下坡过程中三轮车刹车链条突然断裂,骑在三轮车上的吉某连车带人沿着坡道一直快速下滑,撞向了过道拐弯处的墙壁。三轮车侧翻后,车上的防腐材料外泄,淌到车库地面和吉某身上,同时因与墙壁碰撞摩擦瞬间燃起了大火,凶猛的火势沿着防腐液淌出的地面烧着了吉某。随后,接某父亲紧急拨打了“119”、“120”急救电话,吉某先后被送至高邮市人民医院、苏北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吉某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休克情况,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后经医院诊断,吉某头部、面部、躯干、四肢等多处被烧伤,烧伤面积高达75%,烧伤深度为2、3度,其伤情属于特重烧伤。医生对其进行了抗炎、抗休克、补液、气管切开等抢救措施,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用。后因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吉某不得不转院至社区医院做保守治疗。 转院后的吉某向接某讨要后续治疗费用无果,吉某妻子便到高邮开发区政府、信访局上访。经信访工作人员指引,受伤的吉某向高邮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决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邮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吉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法律援助申请,立即指派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顾益东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当日即赶往事故发生地辖区派出所搜集证据,依法调取了2014年8月9日案发当日雇主接某及其父亲接受公安机关传讯的询问笔录。笔录中,接某与吉某的案情陈述基本一致,均提及“接某是承接工地防腐保温工程的,经常找吉某搬运防腐材料,有时给钱,有时给点牛奶之类的东西”。为了解接某是如何承接防腐保温工程的,援助律师主动约谈了接某。在知晓来意后,接某向律师提供了一份关键的证据,无锡阿尔兹公司与深圳兰科公司于2014年6月14日签订的一份《艾诺斯公司高邮项目管道防腐保温材料购销及施工合同》。据查,阿尔兹公司系防腐材料生产厂家,深圳兰科公司是其配套施工单位,兰科公司从阿尔兹公司手上接活,随后又将该项防腐作业违法转包给自然人接某。然而建设领域,从事防腐保温专项作业,承包企业需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相关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工程管理经历,还要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企业还得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深圳兰科公司将防腐作业转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承接,显然是违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10月24日,援助律师在完成前期取证调查工作后,为吉某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先行连带赔偿吉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用计211310.48元;后续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三期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待实际发生或伤残鉴定后另行主张。庭审时,三被告都竭尽全力推脱责任。阿尔兹公司抗辩称,公司从未与原告见过面,公司仅仅是销售环氧树脂的生产商,接某不是其产品代理商,更未委托过接某施工其产品;从未接触过吉某,更未雇佣过吉某为其运输物品。因此,原告吉某所受伤害与其无任何事实上的关联,故其不应承担责任。而深圳兰科公司抗辩称,接某与吉某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个人劳务责任关系,接某让吉某搬运防腐材料,接某系接受劳务一方,吉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执行的劳务指派任务就是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行为而使得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赔偿问题与两公司均无关。 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援助律师向承办法官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即三被告间购销配套施工合同、劳务承包协议、项目转包合同、项目管理费抽头的证据。法庭最终查明,高邮防腐项目工程系被告兰科公司承接后,违法转包给接某。阿尔兹公司作为发包人,对项目管理未尽监督管理等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吉某个人贸然承接危险品的搬运作业,主观上亦未尽足够的审慎义务,有一定的过错,对损害事故的发生承担30%的次要责任,接某与两公司间连带承担70%的主要责任。2015年6月12日,高邮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吉某医疗费等前期损失费用计144953.8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兰科公司、阿尔兹公司均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2月18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一审判决书生效后,援助律师及时为吉某办理了强制执行申请手续,高邮法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赔偿款。 兰科公司和阿尔兹公司在二审终审判决后,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11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裁定:驳回兰科公司、阿尔兹公司的再审申请。该案历经三级法院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 吉某伤情治疗终结后,援助律师对吉某伤残等费用的主张继续给予法律援助。吉某的伤情,被扬州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六级伤残。2017年12月26日,高邮市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吉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547941.25元。
【案件点评】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劳务作业被层层发包或违法转包现象一直很严重。本案中,承包单位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施工作业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组织施工,发包方监管不力,施工方安全意识及措施不到位,劳动者没有安全防范意识,技能单一、靠体力干活。故原、被告方在此次伤害事故中均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承办过程中,援助律师主动出击调查取证,顺藤摸瓜查明赔偿义务主体,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者满腔的热忱、专业的办案水准、执着的敬业精神。该案的成功代理,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扶危济困的服务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