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男,1985年3月2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职员,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2013年5月6日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8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8月8日调入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4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北京市第二监狱七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李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李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七个月时间内,能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于2016年6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评定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二级宽管,提议对罪犯李某减刑不超过八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在该条款中未明确如何掌握,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刑罚执行处,经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属于从严掌握的原判十年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按照司法解释第七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减刑。罪犯李某的减刑幅度应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监区提请减刑不超过八个月的基础上,再从严一个月,即提议对罪犯李某减刑不超过七个月。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卷宗退回监区。 2017年4月25日,监区重新召开减刑评议会,提请对罪犯李某减刑不超过七个月。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同意监区的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李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罪犯及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第二监狱驻监检察室作出“经审查,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审查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李某减刑不超过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于2017年5月24日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