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某小额继承养老保险金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的丈夫梁某于2018年死亡,梁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有余额6000余元,梁某的父亲健在,母亲先于其死亡,梁某与刘某是原配夫妻,生育一女梁小某,梁某生前未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刘某向公证处咨询如何领取上述养老保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为刘某与梁某的共同财产。所以本案法律关系较为清楚,是一件简单的继承公证,并且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可以适用小额遗产继承程序。公证员认为重点在于如何正确适用小额遗产继承程序,因为适用小额遗产继承程序取得款项后申请人需承担保管及分割财产的义务,分割过程存在潜在纠纷风险,适用普通程序申请人可以凭公证书直接取得全部财产的所有权,所以申请人应该有是否选择适用小额遗产继承程序的权力,公证处不能主动适用,公证处应该对小额遗产继承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进行必要的告知,然后由申请人决定适用何种程序。在公证员进行告知后,申请人刘某选择适用小额遗产继承程序,并根据要求签署了承诺书,公证员还对遗产分配范围、分配办法进行了告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冀秦一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刘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刘某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梁某名下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公证书、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梁某的上述款项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梁某(生前公民身份号码:130××于×年×月×日在×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梁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为人民币××元整,个人社保编号:130××,上述财产是梁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未曾分割; 三、被继承人梁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三人: 刘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是被继承人的妻子。 梁小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梁某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是被继承人的父亲。 四、刘某承诺,其领取上述款项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梁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金额为人民币××元整,个人社保编号:130×××××)的一半为其遗产,该遗产由继承人刘某、梁小某、梁某某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刘某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上述款项。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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