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底,张某来到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称其与他人合作经营工程项目,对方不讲信誉,长期占用其数十万资金,经多次催要无果。合作初期,因为相信对方,所以双方之间没有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现张某拟通过诉讼途径起诉对方,但又担心证据不足,故向公证处申请对其通过微信与对方催要欠款的聊天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固定电子证据,为维权提供进一步保障。 公证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告知该当事人,公证处只能保全微信内容的现状,不能对微信内容的真实性、微信对话的另一方的身份进行证明,如果对方反驳,需要其另行提供证据进行佐证。公证员经过审核,通过审查其提供的身份证及缴费凭证,通过现场拨打该手机号码,确认是其实名制办理的手机号,并进一步确认该微信号是其所属微信号,张某有权申办此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及公证人员通过拍照、摄像的方式对其手机中聊天记录进行了截图、保全,公证人员将保全证据的过程刻录成光盘保存。后张某持公证书,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取得胜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XX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 ,X,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张某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向本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据张某称,因其与他人在合作过程发生经济纠纷,为了固定证据,便于举证,特申请公证处对其与他人通过微信交流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本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于当日受理了以上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丁某及摄像人员王某和申请人张某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9:36分许在本处二楼信息部办公室,在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丁某面前,张某对自己所持有的一部手机依次进行了如下操作: 一、查看手机背面的信息,显示有“Designed vivo Assembled in China CMIIT ID:2016CP5979 TD-lLTE数字移动电话机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vivo x9”字样; 二、将手机关机后重新开机,用该手机拨打本处信息部办公室的固定电话XXXX,来电号码显示为“xx”,接通后关闭; 三、进入“设置”,点击“更多设置”,进入后点击“关于手机”,查看相关信息。 四、打开“微信”,退出“微信”,显示微信账号“xx”,输入密码后进入,在“通讯录”中找到显示为“大可”的联系人,点击后查看相关信息,后点击“发消息”进入聊天页面,查看相关聊天记录。点击右上图标后进入,点开“查找聊天记录”,选择“日期”,设置时间为“2017年8月24日”,查看相关聊天记录。 王某对以上过程进行了摄像,后刻录成光盘一张(见附件2),丁某对部分过程进行了拍照,后打印成照片十张(见附件1)。上述整个过程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9:45分许结束。本公证员随后制作了《工作记录》壹份壹页。 兹证明: 1、以上取证过程属实; 2、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十张,系现场拍摄,后经打印所得; 3、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碟中存储内容系现场拍摄,经刻录所得,与保全过程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