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罗某某,女,1975年9月8日生,江苏常州人。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其颅内占位(脑膜瘤)、高血压,常州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后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罗某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17年6月15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将罗某某收监执行,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2017年6月15日交付南京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22日,经诊断,罗某某患有颅内占位性病变、脑疝。罗某某病情诊断明确,经常出现头痛、喷射状呕吐、大小便失禁,有随时昏迷、脑疝的可能,需立即手术治疗,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保证人。罗某某父亲愿意作为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1月31日,南京女子监狱四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提出对罗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请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南京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核实了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监狱委托罗某某居住地常州市金坛区司法局,调查评估罗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常州市金坛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罗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保证人符合条件。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监狱于2月2日至2月4日对罗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监狱将提请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无异议。 南京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南京女子监狱将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罗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监狱对罗某某的诊断结论,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6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作出批准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2018年2月8日,监狱将罗某某押送至其居住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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