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陈某某意外受伤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某,16岁,未成年人,于2016年5月14日经人介绍到张某某的汽车修配厂打工。2016年8月21日下午16时许,陈某某正在打磨腻子,张某某在为一辆灰色夏利车做钣金,由于人手不够喊陈某某帮忙做钣金,正在做钣金过程中车辆铁销反弹崩到陈某某的左眼,当时陈某某感觉左眼有异物,但他仍继续工作。8月22日, 陈某某感觉视力下降并有疼痛感,便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耿某某诊所检查。 8月23日,陈某某感觉受伤左眼已视物模糊,急忙打车到朝阳市某医院检查。8月24日,又转到赤峰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查,陈某某被诊断为左眼眼内炎、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眼球内异物,视力几乎全盲,实施手术后,住院13天,因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被迫出院,但是医生医嘱六个月后必须再做二次手术。在此期间,陈某某及家人多次与张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张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赔偿。 无奈之下,陈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赤峰市敖汉旗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于申请人陈某某是农民工,又是未成年人,法援中心工作人员高度重视,立即开通绿色通道,依法指派法援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武建威律师承办该案。武律师当天即向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赔付受援人陈某某前期各种费用39982.24元,保留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诉权。 当天下午,法援中心紧急召开案情分析会议,明确案件办理重点:一是收集证据;二是保留二次手术的所有票据;三是争取关键证人到庭作证;四是到赤峰市某医院病案室复印所有住院资料;五是对于赤峰市某医院提取的眼内异物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骑缝公章及时提供给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六是寻找目击证人及附近的光纤探头,提取证据并制作光盘。为使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保障,援助律师多次与受援人进行沟通并四次前往不同地点调查取证,为开庭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2016年10月26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庭审中,张某某辩称,陈某某所述不属实,对于陈某某所称事实并不清楚,拒绝赔偿。援助律师针对张某某的答辩,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通过开庭时对张某某的询问以及陈某某的举证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受援人左眼确实是在张某某修理厂造成的。张某某虽然否认受援人是在钣金过程中受伤,但并没有否认受援人于2016年5月起到8月22日一直在厂里(包括21日晚上也是住在厂里)。根据受援人回忆曾在赤峰市敖汉旗耿某某诊所就诊,当时诊所并没有出具任何诊断证明。在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耿某因出于邻里关系考虑,不便出庭作证,经律师多次劝说沟通,才同意出具证明书证明陈某某8月22日曾在诊所就诊。赤峰市某医院的检查诊断报告、疾病诊断书、眼科眼底报告单都可以证明陈某某的眼底曾经存在一块5mm左右的铁销,当时医院手术记录显示取出异物已交给患者家属,并向法庭提供了术后已经取出的铁销证据。由此完全可以排除陈某某左眼在其他地方受伤的可能性。 同时,援助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对张某某提供的视听资料的质证意见,认为该证据仅仅反映修理厂局部的地方,没有全部,内容不完整,而且只是视频,没有音频。该视频不仅不能证明张某某的答辩意见,反而可以证明陈某某受伤那天一直在张某某的修理厂里。 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据陈某某的陈述、张某某的答辩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陈某某医疗费26736.24元、护理费1474.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30010.96元。并保留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诉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名16岁未成年人在提供劳务中受到意外伤害的维权案件,援助律师在案件办理中思路清晰、准备工作充分,尤其在证据收集和形成有效证据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陈某某因在工作中受伤后没有立即就医,而是第二天才到诊所检查,所以律师认为,证明陈某某是在张某某修理厂工作时受伤应是本案证据链条中的关键,但就是在此环节受援人陈某某的证据力不足。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从被告张某某的答辩词和其提供的视听资料中,找出了与陈某某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的关键点,弥补了此环节证据的欠缺,也是本案胜诉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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