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其有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史,受某市公安局委托,我所对被鉴定人进行了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鉴定过程】
(一)据被鉴定人母亲任某某反映:被鉴定人系独生子,自幼生长发育正常,性格外向,与家人及邻里关系相处尚融洽。初二辍学,辍学后跟随其父亲在外打工(做泥工),工资不够其生活,生活来源需家人帮助。被鉴定人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孩子身体健康,平时在家做家务,做饭,个人自理能力完整。 被鉴定人辍学后在外打工时无明显诱因出现精神异常,表现自言自语,疑人害,无故哭笑,夜晚睡眠差等,家属将其送入某市康复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精神分裂症”,病情好转出院,院外服药不规律,病情反复发作,多次住院治疗,病后未再工作过,日常生活懒散、被动,偶有乱语、冲动、伤人行为。 2022年08月13日被鉴定人与邻居发生争执后持刀将对方砍伤。 既往患有“精神分裂症”病史多年,否认躯体重大疾病史,否认头部外伤及手术史,有吸烟嗜好(1天/1.5包),无饮酒史,否认毒品接触史,精神病家族史阴性。 (二)书证材料摘要: 1.据某市康复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XXX)记载:被鉴定人于2022年08月13日因“复发敏感、多疑,行为冲动1天”入院。精神科检查:神志清楚,衣着尚整齐,年貌相符,表情平淡,接触一般,检查尚合作。暂未发现明显的感觉障碍。存有言语性幻听、被害妄想,患者坚持认为之前和自己有过节的邻居和他的家里人每次从自己的门前经过时在说自己和家人的坏话,但患者家属诉并无类似发现。思维联想尚可,暂未发现明显的思维逻辑障碍;注意力、记忆力、智力检查尚未发现明显异常;自知力缺。情绪阵发性冲动。病理性意志活动增强,有冲动伤人行为。主要用药以“利培酮、碳酸锂缓释片、盐酸齐拉西酮片”为主,初步诊断:精神分裂症。目前仍在院治疗中。 2.据某市康复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XXX)记载:被鉴定人于2020年04月02日至2020年04月17日在某市康复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精神分裂症”。 3.据被鉴定人刘某在2022年08月13日讯问笔录记载:他称“在今天早上(2022年08月13日)7时许,李某某从他家门口过,他看见李某某说了他几句,但没有听见他说的什么,他以为李某某在骂他,他就对着李某某骂了一句,随后李某某拿起一个拖把棍子打了他,他从他家厨房拿了两把菜刀冲出来,在打的过程中他用菜刀往李某某的头上砍了一刀,争抢过程中将李某某的腰部划开了,这时旁边有一男一女经过,他们双方离开,随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他带走。他称李某某的孙子曾说他的女儿不是亲生的,之前与李某某家发生过矛盾。” 4.据李某某在2022年08月13日的询问笔录记载:他称自己与被鉴定人刘某和被害人李某某是邻居,被鉴定人刘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家曾有过矛盾,两年前两家吵过架,称被鉴定人刘某不是正常人“他的头部有问题,不正常的情况是从八九年前就开始的,曾在精神病院治疗过,去了三四次的样子,而且他一直在吃药控制”。 (二)法医学检验: 1.精神检查:被鉴定人神志清楚,年貌相符,接触可,问答切题,定向力存在;注意力不集中。问答中称:“后来产生了幻听,是个省级干部的声音,这回扯皮是他(受害人)说我的孩子不是亲生的,说我媳妇不正当,他在外面瞎传,是在背后说的,后来传到我妈那里去了;从第一次发病到现在一直有声音,我管不了那些人,我去哪里哪个城市就要闹,还有关于国家的乱七八糟的,还有部队的,不管去哪里都有,把火车站的武警骂了个遍,他发命令,我听到的,命令是通过我发出去的,其他的不说,他们针对我,他们的派出所副所长是他的亲戚,我叔叔的亲戚是南京军区的少将;我在家煮饭,他(被害人)从门口过,嘴巴带渣子,我就骂他,他拿东西打我,我拿菜刀打他(根据被鉴定人笔录被害人李某某从门口经过说了几句话,被鉴定人不知道李某某说了什么,就认为李某某是在骂他)。敏感多疑,思维联想散漫,存言语性幻听、关系、被害妄想,情绪不稳定,情感反应欠协调,病理性意志活动增强,检查时无冲动行为,记忆力、智能检测尚可,自知力缺乏。 2.体格检查:神志清楚,生命体征正常,神经系统检查未获明显阳性体征。 3.其他检查:1)2022年08月14日某市康复医院头部CT诊断报告单(检查编号:XXXXXXXX)示:平扫脑实质内未见明显异常;2)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为12分。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单位所提供的被鉴定人刘某案卷材料及其他材料,结合本所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一)精神状态及其医学诊断分析 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简称CCMD-3)。 1.被鉴定人自幼生长发育正常,性格外向,人际关系尚融洽。初中文化,毕业后在外务工,胜任一般男性劳动。被鉴定人多年前出现精神异常,曾多次在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精神分裂症”,院外服药不规律,病情反复,个人自理懒散、被动,未再工作。说明被鉴定人存在社会功能受损。 2.据某市康复医院住院病历记载,被鉴定人多次在院住院治疗,诊断“精神分裂症”,说明被鉴定人精神障碍病史属实。 3.精神检查,被鉴定人神志清楚,年貌相符,接触可,问答切题,定向力存在;注意力不集中。敏感多疑,思维联想散漫,存言语性幻听、关系、被害妄想,情绪不稳定,情感反应欠协调,病理性意志活动增强,检查时无冲动行为,记忆力、智能检测尚可,自知力缺乏。精神科检查说明被鉴定人目前精神活动存在异常。 4.被鉴定人体格检查无异常,既往资料无躯体疾病记载,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被鉴定人既往无毒品接触使用史,否认精神活性物质接触史,排除其患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目前,被鉴定人“分裂症”症状典型,结合病史临床表现及社会功能受损情况,综合目前材料,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简称CCMD-3),被鉴定人其病符合“精神分裂症”之诊断。 (二)案发时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参照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刘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期,持续存在的多疑、幻觉影响其认知功能,在幻觉影响下案发时被鉴定人不能认识其行为的社会意义、性质、后果,案发时辨认能力丧失,精神障碍致其作案时自我控制能力丧失;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12分,被鉴定人对其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患“精神分裂症”,被鉴定人对其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