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侯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侯某某,女,1963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2012年6月19日因运输毒品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2012年8月3日调入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1日、2016年2月1日分别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5年3月18日。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侯某某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管理教育,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月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6月经监狱按规定审批,折算为2个表扬奖励。2017年11月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得表扬奖励。无处分。2017年11月罪犯侯某某递交了《认罪悔罪书》和改造总结材料。 (一)启动减刑提请程序:经监区办案民警审核、监区长同意后,将罪犯侯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提交监区全体警察评议会评议。2017年12月12日,监区召开全体警察立案评议会。会上,对罪犯侯某某提请减刑的证据材料及罪犯侯某某适用减刑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一是监区依法严格审查罪犯侯某某财产性判项。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侯某某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服刑期间,罪犯侯某某向监狱递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具交纳人民币30000元的收据。经监区审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款收据数目与财产性判项数额一致。可认定罪犯侯某某的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二是综合审查罪犯侯某某减刑的法定条件。根据罪犯侯某某原判刑罚、入监时间、现实改造及奖惩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 [2016]23号)文件第2条、第6条规定,经监区审查,罪犯侯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月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6月经监狱按规定审批,折算为2个表扬奖励。2017年11月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得表扬奖励。无处分。 三是针对罪犯现实改造表现。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罪犯侯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无前科劣迹,且罪犯财产性判项全额履行,但考虑到罪犯侯某某在服刑过程中,曾因发生违纪被3次扣分,监区对罪犯侯某某的改造表现及违规情形进行集体研究评议,提出对罪犯侯某某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评议结果为罪犯侯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评议会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整理的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本案在确定拟减刑幅度时,监区警察集体评议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 [2016]23号)文件第2条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综合考虑了罪犯侯某某的原判刑罚、前科劣迹、奖扣分情况、服刑期间现实改造表现等多方面因素,鉴于该犯有违规扣分情节,最终做出了对罪犯侯某某提请减刑幅度比一般罪犯从严掌握,扣减1个月减刑幅度的意见。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减刑材料审查完毕,认定罪犯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侯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2017年12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侯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四)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侯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侯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对罪犯侯某某提请减刑。 (六)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罪犯侯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材料抄送至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5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侯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减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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