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公证员王某在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过程中,公证费用协商结果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处理结果】
给予王某训诫的纪律处分。
【处罚依据】
《北京市公证协会执业纪律处分规则》第八条 附: 北京市公证协会 执业纪律处分决定书 京公纪处(2017)第4号 被处分人:王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证号:101001220010083。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2017)京司公批1号《关于违纪线索的批办函》通报的违纪线索,本会依据《北京市公证协会执业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王某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会查明,王某于2016年5月6日为肖某和某投资中心出具了三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上述公证卷宗档案中收录有关于公证费用缴纳数额的书面协议,肖某作为协议当事人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本会认为,公证员作为法律执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执业纪律,依法履行公证职责。根据《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为大宗、复杂的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可以协商收费。王某在办理上述公证过程中,公证费用协商结果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属于违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综上,依据《北京市公证协会执业纪律处分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本会决定给予王某训诫的纪律处分。 北京市公证协会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