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解除《商品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的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xx年与甲某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了支付房款的约定,因甲某未按相关约定履行向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经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催告仍拒绝履行剩余房款的还款义务,给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利益, 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的委托代理人丙某于2018年X月X日来到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向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申请办理邮寄送达的公证,并向甲某寄送了解除《商品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证经字第X号 申请人:XX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自治区XX市XX区XX公路南侧XX公司综合厂东苑二楼。 法定代表人:乙某 委托代理人: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市X区X乡X村X号。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的委托代理人丙某于2018年X月X向公证处申请,对其向甲某邮寄解除《商品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及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的委托代理人丙某于2018年X月X日下午X时X分来到中国邮政XX市XX路邮政支局,现场监督了丙某以特快专递形式向甲某寄送解除《商品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原件贰份,并取得《中国邮政速递短信业务申请单》原件贰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原件贰份、《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壹份。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商品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的原件与所寄送的解除《商品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的原件一致;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中国邮政速递短信业务申请单》复印件贰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贰份、《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壹份,与上述寄送过程中所填《中国邮政速递短信业务申请单》、《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相符。 附:1. 解除《商品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原件壹份; 2. 《中国邮政速递短信业务申请单》复印件贰份; 3.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贰份; 4. 《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壹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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