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50多岁,是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区康定县某村村民。该地区处于川西高寒偏远地带,是国家“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2013年国家开始在该地区实施精准扶贫。王某文化程度不高,没有家庭子女,长年过着游牧生活,是村里挂号的特困户,也是重点扶贫对象。村委会结合王某的实际情况,利用扶贫政策专门为其申请了五万元农村信用无息贷款,支持王某发展畜牧养殖。王某在村委的大力帮助下,购买了20匹种马和14头种牛,从此干劲十足,把全部精力都投入到畜牧养殖中。经过王某的细心照料,短短几年马、牛迅速成长,眼看就要出栏,王某也是喜上眉梢,就要收到效益,从此脱贫走上致富的道路。2016年以来,但由于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藏区的各种野生动物也多了起来,在冬季食物匮乏季节,时常发生野兽袭击牧区牲畜的事件。王某饲养的马和牛,也多次被狼群袭击,有一次,狼群直接咬死了4匹马、咬伤5头牛,损失近2万余元,王某心痛不已,到处打听如何能驱赶狼群、保护自己饲养的牲畜。当他听村里的老人讲,以前藏区都是用枪驱赶狼群,能够很好的保护牲畜,心里便萌生了一个想法,弄把枪来驱赶狼群,保护好自己饲养的牲畜。2017年6月,一次偶然的机会,听串门的侄子胡某讲,网上有售卖高度仿真枪的,这种枪杀伤力有限,没有太大威力。王某一听正合自己的心意,便委托其侄子胡某在某网站上,以1587元购买了一把射钉枪。此后,王某试了两次用枪驱赶狼群,效果非常好,牛马再也没有被狼群祸害,就把枪一直放在自己家中,也没有对外人提起。 2018年,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某分局在打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通过排查,发现了胡某买卖枪支的犯罪线索。立即赶往四川省甘孜藏区自治州将王某、胡某抓获。经鉴定,从王某处查获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国家重点管控、禁止买卖的枪支。2020年3月,洛阳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王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向洛阳市涧西区检察院移送审查。2020年5月,涧西区检察院以王某“非法买卖枪支罪”向涧西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由于王某经济困难,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要求,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通知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提供辩护。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后,指派河南洛源律师事务所赵清露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因受疫情影响,在不能会见当事人的情况下,马上调取本案一审卷宗材料进行反复研究,并及时和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表示将为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希望当事人如实告知相关情况。王某对购买枪支的问题如实相告,但反复表示自己不知道购买射钉枪是违法的,只是为了保护牲畜所用。承办律师了解事实经过后,认为本案客观事实是违法犯罪案件,但当事人并无主观犯罪故意,且本案没有产生任何严重后果。同时,当事人认罪态度好,供述清楚,积极配合调查,且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争取缓刑的量刑。承办律师确定辩护思路后,查找了大量相关法条,检索了多份类似案例,梳理出本案的辩护观点:1、当事人无主观犯罪故意,购买枪支的动机是为了保护家畜,无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动机;2、王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而不是逃离或拒不到案被抓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交代案发过程,依据相关法条,应认定为自首;3、王某生活在偏远山区,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属于无知犯罪;4、王某购买枪支的本意是为了驱赶狼群,保护个人财产、脱贫致富,虽法无可恕,但情有可原。承办律师为了进一步帮助王某,主动与王某所在的村委会电话取得联系,并就王某个人情况及平时表现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过沟通,村委会决定以组织的名义,就王某家庭、平时表现、贷款及建立帮扶小组等情况进行了说明。 2020年6月,涧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控辩双方围绕王某是否构成自首、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展开了激烈辩论。承办律师当庭发表了四点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无主观故意犯罪,认罪悔罪,且有自首情节,并当庭出具了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希望法庭判处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又积极和涧西区检察院沟通、协调,安排村委会代表不远万里来到洛阳,向主控检察官说明情况。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检察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于2020年7月,调整原量刑建议,建议给予王某缓刑处罚。涧西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慎研究,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做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刑事判决。 王某收到判决书后,感激的对所有办案人员说道:“谢谢你们的帮助,我回去以后一定学法守法,争取早日脱贫致富,欢迎大家到我的家乡来做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枪爆违法犯罪案件。于法,应当严厉打击、严厉惩处;于理,虽无恶意,但应处罚;于情,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承办律师在承办此案过程中,兼顾法理情理,确定辩护方向、认准辩护意见,多方进行协调,既捍卫了法的尊严,又兼顾了情的通融,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做到了法理与情理相融合、相统一。这个判决结果不仅使王某认识到知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更使其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和司法的公正,相信王某在今后的道路上一定能够依靠自己勤劳的双手早日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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