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革命烈士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4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柴某贵驾车途径一桥收费站,因逃票与值班保安人员付某、工作人员余某发生纠纷,后邀约被告人柴某勇、黄某、柴某刚、王某对工作人员余某、付某进行殴打,导致余某死亡。同案犯四人于1996年已经判刑,被告人柴某勇犯案后逃往深圳,改名换姓开始新生活,直至2019年9月26日被抓获归案。 本案被害人余某,在1996年被湖北省人民政府评定为革命烈士,被襄樊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追授“见义勇为有功人员”称号。被害人余某烈士的父母余某久、刘某得知柴某勇被抓捕后,来到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向中心工作人员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希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受理该案,并指派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王露律师办理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受援人取得联系,了解案情及受援人的想法和需求。根据本案案情和当下司法实践,目前在故意伤害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诉讼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但凡为人父母者,面对杀子者,难免心有戚戚,望严惩。 援助律师将上述情况与受援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建议受援人通过调解形式,化解双方的仇恨和矛盾,在惩处被告的同时,也能获到经济上的补偿。受援人同意了该意见。援助律师多次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协商,被告人家属同意当面向被害人一方诚恳道歉,并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家属12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至此,革命烈士的父母有生之年看到了罪犯伏法,沉浸多年的悲痛逐渐释怀,烈士父母的养老问题也得到了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的法律援助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在承接该案后,积极办理案件,通过多种方法与被告及辩护人沟通协调,联系案件的承办人,核实案件发生的事实经过与相关证据,向烈士父母及亲属耐心解答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提出刑事控告的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被害人父母精神抚慰和生活保障的角度出发,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了双方的仇恨和矛盾,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亦为烈士家属争取应有的合法权益,使双方得到一个最好的处理结果,得到了烈士家属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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