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福县蒋某继承权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百岁老人蒋某及家人来到公证处,就办理存款继承权公证及一些相关问题进行咨询。据公证员了解,蒋某与丈夫林某(已去世)共生育林甲、林乙、林丙三个儿子。林乙未婚、无子女,于当年八月因病去世,在银行里遗留存款20000多元。林乙去世后,丧葬费用共计花费5000多元,因此,相关亲属对这笔遗留存款的归属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承办公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表示林乙生前无配偶、子女,也未立有遗嘱,且其父亲林某先于林乙去世,根据《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其母蒋某,林乙的遗产应由蒋某继承。林甲和林丙虽然为林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仍健在的情况下,不能继承该遗产。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丧葬费用的处理和遗留存款的保管等问题,承办公证员给予了建议。由于林甲的儿子和林丙等人为料理林乙的后事花费了5000多元,可视为林乙的债务,可由继承人蒋某领取存款后代为偿还。同时考虑到蒋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又不识字,目前跟随林丙生活,建议如果蒋某同意,也可由林丙代管蒋某的存折,代办到银行支取存款等事项。但所取得的钱款只能用于蒋某的生活及治疗费用,林丙不能挪作他用。听了公证员的解释和建议,相关亲属均表示赞同。随后,公证员根据申请为当事人办理了存款继承权公证。 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有可能出现矛盾纠纷,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应主动作为,引入调解机制,则可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公证信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桂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蒋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广西XX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被继承人:林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广西XX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蒋某为继承林乙遗留的存款,于日前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按本处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本处依法受理了该项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已查明下列事实。 经查,被继承人林乙因病已于XX年XX月XX日在XX县死亡。 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反映,林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遗留一项储蓄款,存入金额为人民币XXXXX元,账号为XXX。 上述存款依法全为林乙的遗产。据申请人及其他继承人表示,林乙生前未就该项遗产立下有效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全体继承人对此均无异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无他人向本处提出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以法定继承处理。 林乙死亡时尚未结婚,无配偶亦无任何子女。林乙的父亲林丁已先于他死亡,母亲就是蒋某。 蒋某要求继承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兹证明林乙遗留的上述储蓄存款及其利息依法应由其母亲蒋某个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