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5年4月出生,户藉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绥棱县。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2018年1月17日,李某某到黑龙江省绥棱县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收李某某后,通过个别谈话、家庭走访详细了解到他以前的从业情况,为了便于管理,同时结合李某某的家庭实际和就业愿望,司法所积极与镇就业站联系,为李某某申请有关养殖知识技能的培训,李某某非常感谢司法所为他争取的这次机会,也非常珍惜培训学习的时间,通过培训李某基本掌握了有关养殖技术。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为给李某寻找就业机会,对各项就业信息进行了综合分析,最后选定了李某某所在镇的某养殖合作社,经过多次与合作社的沟通协调,合作社领导最终同意为李某某安排一份工作。李某某很珍惜这次过渡性就业机会,平时认真钻研,把培训所学到的技能有效应用到实践中,得到合作社的认可,合作社经理多次向司法所反馈,李某某为人踏实又肯干,工作积极热情,对待生活也比较乐观。 (三)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李某某一家5口人,父亲是残疾人,母亲又患有哮喘,妻子又要常年在家看护出生不久的孩子,家里的经济重担都担在了李某某一个人身上,他在合作社的收入不足以维持日常所需费用。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联系,为李某某申请了城乡低保。由于李某某家庭生活困难,一家5口人一直居住在一个泥草房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当地政府、村委会协调沟通,免费为李某某一家盖了彩钢房。通过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李某某切实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他的生活有了奔头,有了希望,接受矫正的态度也非常积极。 (四)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鉴于李某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积极与镇民政部门进行协调沟通,提供了住院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帮助其申请到了大病救助和临时性生活救助金2000元。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李某某报到当天,司法所便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组干部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人员不定期到李某某家中进行走访,一方面随时掌握李某某的思想状况和家庭情况;另一方面帮助李某某家人打扫房间卫生,照顾养病的母亲。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还鼓励李某某要放下思想包袱,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外,要主动与村内群众和左邻右舍进行沟通交流,要学会感恩,在自己获得帮助的同时,积极帮助他人,回馈社会。 (六)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利用国家在农村开展健康扶贫工程活动的时机,安排李某某到镇卫生院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同时,司法局还聘请了心理咨询师对李某某在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疏导,防止其因生活经济压力大而产生心理问题,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司法所的教育帮扶,李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导致盗窃行为的发生,自己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目前,李某某能够清楚认识自己的罪错,下定决心以后一定要遵纪守法,接受矫正,好好改造自己,不再做任何危害社会的事情,要把司法所对自己的帮助化做自己以后生活和工作的动力,在管好自己的同时,把这种爱心传递下去,帮助更多的社区服刑人员走向走光明大道。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情况较为特殊,他缺乏一定的职业技能,缺少经济来源的同时还肩负着较为沉重的家庭负担,如果工作人员对其处境漠视不管,可能还会造成他走上其他极端的道路。本案例中工作人员付出极大的耐心、爱心,帮助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寻找就业机会,又帮助他办理低保、申请彩钢房,还引入社会力量对其进行帮扶,竭尽所能帮助他渡过生活难关,使其树立了重生的信心,也促使其幡然悔悟、痛改前非、改过自新,顺利融入社会,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