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兰考张某某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某(男)于2018年03月26日死亡,被继承人王某某(男)与张某某(女)于2008年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子女:女儿(王A)、儿子(王B),除上述子女外,王某某别无其他婚史及子女。王某某的父亲王C、母亲潘D均健在。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未发现王某某的备案信息。张某某(并代表王A、王B)共同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2019年04月22日,兰考县公证处公证员在接待时,遇申请人张某某申办继承公证,称其丈夫王某某2018年03月26日死亡,二人共生育两个子女,王某某的父、母亲均健在,张某某准备继承登记在其丈夫名下的机动车辆。公证员向其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流程和继承法有关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公证员在审查张某某提供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户籍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过程中发现张某某与被继承人王某某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法律关系上,张某某不是王某某的妻子,该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二人共有财产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第十三条规定),属于王某某享有的上述机动车辆权属份额为王某某的遗产,而张某某不是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王A、王B、王C、潘D对该遗产享有继承权。根据本案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张某某可以适当分得王某某的遗产,且张某某要求分得上述遗产。 因王A、王B均未成年,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经公证员与张某某、王C、潘D沟通,张某某、王C、潘D三人达成一致意见,两个孩子由其母亲张某某抚养并由其母亲行使监护职责(王A、王B继承权由其母亲代为行使),为此,公证员在尊重上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基础之上制作谈话笔录、且三人发表了声明。后,公证员根据王C、潘D的意思表示拟定“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最后公证员为他们办理了继承公证,张某某领取了公证书。通过后期的电话回访,张某某已经顺利地继承了车辆并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豫兰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兰考县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XXX。 王A,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兰考县张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法定监护人:张某某,是王A的母亲。 王B,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兰考县张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法定监护人:张某某,是王B的母亲。 关系人:王C,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兰考县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XXX。 潘D,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兰考县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王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兰考县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张某某、王A、王B和关系人王C、潘D为过户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的机动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豫XXX,品牌型号:XXXX于二○一九年四月十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和关系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和关系人进行了询问,并就申请人和关系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进行了告知,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某于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死亡。 二、申请人和关系人称被继承人王某某死亡时遗留有与张某某共同所有的财产:XX牌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登记编号:豫XXX,品牌型号:XXX),并登记在王某某名下。 三、申请人和关系人称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未发现王某某的备案信息。 四、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与张某某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两个子女:女儿王A、儿子王B;王某某的父亲王C、母亲潘D。 五、申请人王A、王B均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 六、关系人王C、潘D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的上述机动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豫XXX,品牌型号:XXX)为被继承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共同共有,属于王某某享有的上述机动车辆权属份额为王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王某某生前与张某某未履行结婚登记,又因王C、潘D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王A、王B二人共同继承。再因王某某生前与张某某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张某某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综上,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机动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豫XXX,品牌型号:XXX)应由王A、王B二人共同继承,张某某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份额。 王A、王B的继承权由其共同法定监护人张某某代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兰考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年XXX月XXX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