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商某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商某,女,1945年生人,与前夫王某生育一个儿子王男、两个女儿王女一、王女二。1981年王某因病去世,三个孩子分别为15岁、11岁、9岁。1981年商某经人撮合,与同村村民邓某登记结婚,邓某与前妻共育有两个儿子,长子邓男一、次子邓男二。商某与邓某结婚时邓家两个孩子分别9岁和7岁,婚后商某到邓某处生活,共同抚养五个子女。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错,五个子女成年后相继成家另过。商某和邓某生活至2019年夏季,因商某的儿女们提出在母亲百年后要与亲生父亲葬在一起而逐渐产生家庭矛盾,商某和邓某感情问题和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凸显出来,2019年8月1日邓某父子将商某撵出家门。商某到当地镇政府求助,镇司法所干警、村委会干部多次给予调解,均未调解成功,商某被亲生儿子王男接回生活。商某和邓某共同生活37年之久,与邓某共同将邓某的两个儿子抚养长大,为两个继子娶妻建房,勤恳持家,辛辛苦苦几十年就落得个如此下场,商老太太满腹委屈、满心不甘。 2019年8月28日,商某在大儿媳的陪同下来到河北省青龙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值班的贾艳英律师接待了时年75岁的商某。贾律师认真听取了商某及其家人的讲述,了解到本案经过村委会和镇政府的调解,在调解不成后,镇政府司法所干警指引到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律师免费帮助,想通过诉讼来解决。 贾律师了解案情后,梳理了商某的诉求:1、商某称邓某父子将其两手空空撵出家门,身无分文,伤透了心,感情彻底破裂,提出要和邓某离婚;2、商某提出要求两个继子承担相应的赡养费。贾律师为商某讲明离婚和赡养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一并解决,现在迫在眉睫的是解决赡养问题,为商老太太讲明利害关系后,商某称先行处理赡养纠纷。随即,贾律师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预审查,并向中心请示。经了解案情,中心第一时间对该案申请进行批准,并指派贾律师为商某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商某的赡养纠纷案件。 贾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梳理案情,并向商某了解具体详情和具体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否要求将三个亲生子女一并起诉;二、商某今后居住问题、和谁一起生活;三、赡养费标准问题;四、重大医疗费如何承担问题以及重大医疗费用标准如何界定;五、赡养费起算时间。具体详细梳理如下:第一、商某三个亲生子女的情况,商某称三个亲生子女对商某很好,并同意尽赡养义务。为避免发生亲生子女出现赡养争议,贾律师当着商某的面与商某的三个亲生子女分别电话沟通情况,三个子女明确表示愿意赡养母亲;第二、商某亲生长子王男夫妇愿意母亲住在他家随他们共同生活。第三、商某称现在身体尚可,没有较大疾病,生活能够自理,暂时不需要专人护理,经过征得商某同意并确认后,拟定起诉被告邓男一和邓男二按河北省农村居民年消费性支出标准的各五分之一份额支付赡养费。第四、发生重大医疗费超过2000元时,按实际支出数额,由邓男一和邓男二各按五分之一份额承担。第五、商某要求从2019年8月1日被撵出家门时开始负担赡养费,于当年的10月20日前给付。 为了尊重当事人意愿,贾律师在起诉状中列明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商某立案后,青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开庭。开庭前,法庭对该案进行了调解,被告邓男一对赡养没有异议,被告邓男二对赡养方式不认可,其认可轮流赡养,不同意出钱。因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未成功,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审理调查重点为:一、原被告之间抚养关系形成的时间、抚养时二被告年龄、抚养情况;二、原告现在生活及身体状况、赡养费用需求情况及要求给付的时间。 被告邓男一态度非常诚恳,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同意尊重原告商某的要求支付赡养费,愿意按月或者按年支付赡养费;被告邓男二对原告陈述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抚养自己的年限较短,13岁时就随大哥邓男一外出打工,由邓男一照顾自己,原告抚养的年限较少,不同意按五分之一份额赡养,不同意以金钱方式履行义务,认为给了钱商某不会花到自己身上。二被告邓男一和邓男二均未提供证据。因被告邓男二不同意调解,法庭择期宣判。 2019年11月4日青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0321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二被告邓男一、邓男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人分别给付原告商某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赡养费2276.6元(11383元/年÷5人)。二、自2020年8月1日以后各年度赡养费,二被告于每年10月20日前分别给付,给付标准为当年河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年平均生活消费支出的五分之一计算。三、原告的重大医疗费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二被告各承担五分之一。 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各方均未上诉。2019年底,案件回访时,二被告已经履行了2019年度的赡养费,原告与邓某的离婚纠纷也协商解决,至此,商某的赡养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继父母向继子女请求支付赡养费纠纷案件,也是弱势妇女的维权案件,通过法官和代理律师的共同努力,成功地保护了老年人权益,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有二: 1. 双方是否形成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7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本案中,商某在和邓某结婚时,邓男一才刚刚9岁,邓男二7岁,均尚未成年,商某和邓男一、邓男二之间形成了继母子关系,商某对邓男一、邓男二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之间视同亲生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提起诉讼时,商某已经75岁,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早已到达了被赡养的年龄,故邓男一、邓男二对商某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2. 赡养的方式、履行方式、标准、期限如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首先要考虑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包括居住问题。正因为商某的亲生长子王男明确表示愿意母亲随其生活、由其照料,商某也愿意随其共同生活,法院才判决由其他赡养义务人给予经济上的供养。 3、在商某和邓某的婚姻家庭纠纷中,邓某对商某亲生子女也尽了抚养义务,商某的三个亲生子女与邓某也形成了继父、继子女关系,同样也涉及到商某的三个亲生子女对邓某的赡养问题,该三兄妹也应该对邓某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二)本案的启示和思考 1.《民法典》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如何规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其中婚姻家庭篇1041条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1067条、1072条内容分别同原《婚姻法》第21条、27条。 2、老年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现如今人们的物质生活有了极大改善,每年赡养案件所占婚姻家事案件的比例较小。即便赡养案件并不多,面对人口老龄化的现状,老年人的权益也不能忽视。 首先,应做好社会普遍宣传。赡养老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义务,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青龙县司法局在2018年度拟制了《赡养协议》,由乡镇司法所发放到各村,由各村分发到各户,倡议各家各户自愿签订《赡养协议》,从法律和道德层面不断渗透的人们心中,让老百姓发自内心的爱老、敬老、养老,让传统美德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下去。 其次,当老人们在面对赡养问题时,做好村委会和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绝大多数老年人选择隐忍,即使子女对自己很不好,也不忍心把自己含辛茹苦抚养长大的子女告上法庭,甚至不到逼不得已不会对外人讲述,不会选择找相关部门调解。村委会是最基层组织,对老百姓家庭较为了解,村人民调解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在面对老人求助时,做到及时、有效的调解,让矛盾化解在基层。如果村委会不能调解成功,乡镇司法所给予调解,用法理与情理去化解矛盾,为老人争取合法权益。当村级和乡镇级调解委员会无法调解时,建议老年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用法律的威慑力与强制执行力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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