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回族。2014年10月30日,该犯曾因吸食毒品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1月18日,该局变更为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7月1日,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未收监执行。2015年11月23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将罪犯马某某收监执行。2016年1月27日,交付固原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1月8日,罪犯马某某经宁夏人民医院宁南分院检查诊断为:L1骨折术后,并截瘫。2016年12月12日,罪犯所在监区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向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请示对该犯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启动保外就医程序。固原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于2016年12月20日经现场询问和鉴定,出具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罪犯马某某生活不能自理。向固原市原州区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固原市原州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12月27日出具《适用拟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表》意见为:同意暂予监外执行。 经2016年12月28日监区长办公会议、2017年1月24日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2017年2月9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固原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主任王志灵列席)、2017年2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固原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主任王志灵列席)审查、审核、研究,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结束后在狱内外公示三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将案卷资料移送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经2017年4月20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17年4月20日起对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4月24日监狱将罪犯马某某和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文书移交固原市原州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