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人机打除草剂造成相邻地块损失看无人机农业作业损害纠纷处理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4日,二十七团司法所接到8连副连长赵某的电话,职工陈某一个月前雇佣无人机给自家甘草地打药时,因天气原因农药被吹到了隔壁金某的玉米地,金某最近发现自己地里部分玉米苗出现长势不佳,生长速度偏慢的情况,金某认为自己玉米地因为陈某打除草剂受到损失,双方就无人机喷洒的农药是否造成金某玉米地损失及损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遂向二十七团8连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连队调解委员会介入后发现纠纷较复杂便请求与司法所共同调解。

【调查与处理】

接到电话后,司法所干警和调解员立即赶往玉米地现场查看,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交流。回到连队调解室内,当事人双方还在吵吵嚷嚷。陈某表示,自己打药时看了没有刮风,无人机操作员操作无人机飞行时也非常小心,没有越界,农药是不会飘洒到隔壁玉米地的,而且金某一个多星期前浇玉米地时,因为地不平致使东北角一部分玉米苗长时间泡在水里,出现植株叶缘发黄,一个月前无人机打的药,金某基本上没有到地里来过,放水又淹了部分玉米苗,怎么现在一口咬定是自己无人机打药造成的,况且玉米苗中间长势良好,北面和南面都有一片不规则的玉米苗长势不太好,这明显不可能是无人机打药造成的,如果是受到无人机打药影响,怎么会出现中间一大片长势良好的玉米苗,应该是从北到南全都长势不好。而金某坚持陈某甘草地打药造成了自己的玉米苗长势不好。为快速化解纠纷,司法所干警和调解员跟随申请人金某又到实地查看情况,地里的玉米苗已经发黄,虽未枯死,但叶面已经出现药斑、叶缘焦枯等症状,受损比较严重,调解员随即对受害玉米苗及地块现场拍照取证。 司法所干警与调解委员会认为,依据农业生产常识判断,甘草除草剂喷洒到玉米苗上以后,轻则会导致玉米苗叶片枯萎,重则会使玉米苗死亡。陈某使用无人机喷洒甘草除草剂,存在导致相邻的金某土地上的玉米苗死亡、减产或绝产的可能。金某向司法所和调委会提交了事发后现场视频、照片、去年该地块种植玉米实际产量收入账目等证据,司法所和调委会也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走访咨询,上述证据资料可以作为判断金某玉米地损失大小的部分参考。司法所和调委会综合考虑金某受损玉米苗面积、受损程度、补救成本、正常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酌情认定,金某因陈某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导致其玉米受损的各项损失为3千元左右。经调解双方同意陈某赔偿金某玉米苗损失2000元、种子化肥1000元,合计3000元。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相关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陈某无人机喷洒作业是否与金某玉米苗生长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陈某在使用无人机喷洒农业后一个月后金某玉米苗部分出现枯黄现象,具体枯黄原因和时间无法确定。虽然无专业鉴定机构对玉米苗枯黄原因进行鉴定,但在并无证据证明当时有其他原因导致金某玉米苗生长受损的情况下,结合陈某喷洒农药为除草剂、喷洒作业时风力为1—2级等,可以得出金某玉米苗受损与陈某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可能有因果关系的合理推论。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陈某雇佣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对周边环境会产生污染的可能,故本案也属于环境污染纠纷,被告应当对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在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陈某赔偿金某损失3千元。该赔偿现已履行完毕,金某如愿获得了赔偿。 “操作无人机喷洒作业时,当事人可能因缺乏足够的经验,导致他人或自己财物受损,严重的甚至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司法所与调解委员会提醒陈某,操作时最好请专业人士操作或指导,应预见天气风向、农药飘洒等因素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采取一定防护措施,并提前告知相邻地块承包户,避免操作不当而引发纠纷。本案中金某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没有时常到自己的地里观察作物长势,浇水时也没有防范涝害,致使一部分玉米苗出现水泡涝害现象,但同时陈某不能证明自己充分尽到了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对相邻地块造成损害的防范责任,两家地块仅有一个40厘米左右宽度的土埂子相隔,中间再没有任何遮挡物,陈某雇佣的无人机喷洒的除草剂有可能飘洒到金某的玉米苗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无人机操作员根据民法典该规定不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调解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环境污染主任,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如果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本案中陈某不存在免责事由。陈某与金某作为十几年的隔壁邻居,两家关系一直不错,不应该因为这次意外事件损害两家人的关系,依据《民法典》规定,本着无过错原则和睦邻友好的原则,陈某承担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可能导致金某玉米受损的各项赔偿损失3000元也合法合理合情。

【典型意义】

随着乡村振兴的持续推进,农业科技的进步以及团场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化实施,团场职工享有了完全自主种植权,职工群众农业种植的积极性非常高,作物种植品种越来越多,无人机等新型农业机具在农业植保作业中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2022年以来,在二十七团辖区就出现了4起因为无人机农业作业引发的相邻地块损害赔偿纠纷,司法所干警提醒农业种植者在采取无人机喷洒农药前,应当对相邻土地种植情况予以了解,在自己采取防范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告知相邻地块承包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同时各类农业机械使用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综合因素,避免出现科技“助农”变“误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受损害的相邻人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应当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在损害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对所受损失及时进行证据固定,以便主张权利。农业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无人机农业服务进行规范和指导,推进团场无人机农业服务准入制度。连队管理委员会也要加强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告诫大家在雇佣无人机进行农业植保作业时,充分考虑到各种风险因素,提前做好预防措施,最大可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司法所专门写了一份预防此类纠纷的建议书,呈交主管农业的团镇党委副书记和主管政法工作的政法委书记武装部长共同签字后转交团镇农业发展中心。另外,司法所在开展普法活动时要结合此类案例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团镇职工群众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尽最大可能预防此类纠纷,维护团镇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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