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对社区矫正对象梁某依法开展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梁某,男,1986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某镇。2018年7月18日,梁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2018年8月3日,梁某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加强法制思想教育,强化在矫意识 梁某入矫当天,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梁某解读《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使梁某对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和为什么要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等有了初步认识,并告诫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要认清自己的矫正对象身份,树立在矫意识,端正矫正态度,珍惜矫正机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洁身自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梁某刚开始认为自己是事发时因害怕而仓皇离开现场,不应承担如此重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刑事处罚责任。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其谈话,剖析其行为的危害性,并深入细致地全面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情况,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适时调整相应的矫正方案。另外,组织其定期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及社区公益活动、网上学习及现实案例分析学习,唤醒其社会责任意识,促使梁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反省,达到自我改造,重塑人生的目的。 (二)落实帮扶救助,彰显人文关怀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获悉梁某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所长与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医院进行走访探望,了解其目前的身体状况、受伤治疗及医疗费用的支付情况,并向梁某送上慰问品。梁某因伤情严重,受伤住院历经多次手术,其妻子为了照顾梁某及两名幼儿,无奈辞退工作,整个家庭没有了稳定的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顿。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与梁某及其家属保持密切联系,鼓励其保持乐观的心态,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争取早日康复;另一方面,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实地走访,并与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方沟通联系,核实梁某家庭的实际情况。在收集了相关资料后,司法所立即向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社区矫正中心汇报,积极协助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梁某进行司法救助。经审核,梁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报请民政部门审批并给予其司法救助金4000元,及时解决了梁某的燃眉之急。梁某出院休养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更是主动联系镇民政部门咨询有关救助政策,并积极协助梁某及家属向村委会、镇民政部门提交有关申请资料,为梁某申请到了民政临时救助金。梁某及家属非常感激,承诺以后一定会遵纪守法,积极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同心协力渡过难关。 (三)开展政策法规教育,营造良好矫正氛围 司法所开展政策与法规专题教育,组织梁某在司法所阅读“两会”专题新闻报道,学习“两会”新思想、新规划和新举措,了解国情国策和民生热点,加深其对国家方针政策的认识。同时,通过让其观看爱国主义电影,激发其爱国主义热情,珍惜当下来之不易的美好生活环境。通过一系列的思想教育,梁某表示一定会珍惜改造的机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法懂法守法,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梁某因法律知识缺乏,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最终触犯国家法律。司法所根据梁某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定期组织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在矫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安全稳定。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文关怀精神,让在矫人员充分感受到矫正机构的关心与关怀。通过一系列的教育帮扶,进一步拉近了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距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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