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刘某某与熊某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2日,当事人刘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查看新房、设计装修风格之时,发现自家房屋天井一侧与对面邻居的共用墙体被邻居私自打通,在负一楼、负二楼分别修建了窗户。刘某某为此非常气愤,认为其非法占用了公用面积,侵犯了自己的个人隐私,于是通过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联系到了对面业主熊某某,当面表示希望熊某某自行封合这两扇窗户,不要继续占用公用面积。熊某某却认为,开发商修建规划的天井为公用面积,同样户型的房屋,刘女士家的天井配套有窗户,而自家却四面无窗。她认为自己也拥有使用权,而且新建窗户并没有侵犯刘女士家的隐私权,因此拒不同意封合这两扇窗户。双方当事人因共墙上的两扇窗户发生纠纷,闹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处理不下,申请重庆市渝北区某街道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熊某某私自开出的窗户是否侵犯刘女士家隐私权?是否属于非法建筑?如属于非法建筑,到底修建非法建筑的当事人熊某某要承担什么责任?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任务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一方面,因本案当事人刘、熊二人正在装修,急于入住,如不能及时调解成功,既拖延下一步进度,又增加调解难度。另一方面,两位当事人的脾气都比较急,时间长了,双方容易结下仇怨,不利于社区的和谐发展。经社区调委会认真商讨,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和生活经验丰富、亲和力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本案系公用面积私自占用引发的邻里纠纷。1月12日首次调解,当事人熊某某认为开发商修建规划的天井为公用面积,自己也拥有使用权,因此不是违法修建,而且只是修建窗户,并没有侵犯刘某某家的隐私权。同时,刘女士家的房子配套就拥有窗户,而作为邻居的熊某某,同样户型的房子,公用面积上却没有窗户,造成熊某某家负一楼、负二楼两间房四面无窗。熊某某认为这是开发商设计的不合理,不可能封闭窗户,如果要封闭,当事人刘某某也必须封闭窗户。刘某某认为,当初购买此处房屋的时候,自己的户型是什么样的设计,熊某某应该有充分的了解,而且刘某某的户型比熊女士的户型要贵一些,这就是有窗无窗的区别。就算不开窗,熊某某同样能够有采光和通风,熊女士不应该通过违建和侵权来改变现状。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公共面积的相关法律一知半解,对法律责任的划分不清楚是本案的焦点。调解员逐级咨询了街道物管办、区房管局、区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熊某某在共墙上开窗并不算违建,不属于职能部门执法范围。社区调委会于1月15日,邀请了驻社区的义务法律顾问刘律师开始了第二次调解。刘律师到场了解双方诉求后,对双方当事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天井部分的归宿进行了查看,在明确天井部分的产权归刘女士后,给当事人双方就事实、情理及法律进行了讲解,并根据《物权法》、住建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双方法律责任进行了划分。通过调解,熊某某表示,她可以承担部分经济赔偿给刘女士一方,但已经修好的窗户不能封闭。刘某某一方却表示,不需要经济赔偿,甚至自己可以给熊某某一方部分经济补贴,让其封闭窗户。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调解未成。 16、17日连续两天调解仍无果。熊某某承诺将窗户封闭下半截,留出上半截可以通风,并不会关注刘女士隐私问题。刘某某不同意,认为自己的隐私权神圣不可侵犯,不能生活在透明中。17日下午,在调解员的组织下召开分析会。调解员认为强调邻里间的和谐关系,打感情牌规劝双方当事人可能是本次调解的突破口。目前当事人刘某某认为自己所提要求是合乎法律法规的,因此不肯做出半点退步,只是强硬的要求熊某某一方自行封闭窗户。而当事人熊某某一方却认为,即使自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通过缴纳罚款来解决问题,给两个房间开出窗户关乎到以后几十年的居住体验,因此也不让步。18日,调解员再次邀约刘律师一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双方仍旧固执己见时,刘律师告知熊某某一方,如果刘某某就此事起诉,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不是仅仅只有经济赔偿,窗户一定会被封闭。而刘某某一方如果选择就此事起诉,可能需要承担很高的诉讼费用,花费很多的诉讼时间,付出的成本极高。之后,调解员们纷纷上前规劝,远亲不如近邻,都是邻居,没必要弄得下不来台,住新房是一件讨吉利的事情,何不双方都退一步,给事情一个好的结果。在调解员的不断努力之下,双方终于各退一步达成了共识,调解成功。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熊某某同意封闭窗户,并承诺以后不在公用面积上违法修建。 2.窗户的封闭由刘某某一方实施,在不影响熊某某家中其它装修的情况下实施。 3.刘某某在施工中,必须接受调解员的现场监督,不得私自施工,以免出现其它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当事人对房屋共用墙体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各执己见,自身经济水平都不错因而对经济赔偿也不在乎。本案历经4次调解都无果,但调解员们不放弃,不上交,迎难而上,反复规劝,终于在第5次调解中让双方缓和下来,达成一致。驻社区义务法律顾问的帮助也是调解中强有力的武器和后盾,既明析了法理,又化解了双方对簿公堂的念头,调解员们再以情感为切入点,讲讲邻里和睦的好处,说说矛盾激化的恶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规劝,定息止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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