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曾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曾某某,男,1985年7月出生,户籍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居住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某街道,因犯传播性病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2015年12月27日,曾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7年6月5日,司法所收到龙岗区司法局下发的《关于对社区矫正人员曾某某违规出境调查处理的通知》及曾某某所持有的编号为E3411****护照的出入境记录表,获知该服刑人员于2016年11月3日从上海港出境至日本,2016年11月7日从上海港入境回国。 司法所领导收到通知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工作人员查阅曾某某的个人档案,曾某某于2016年11月1日和11月11日前往司法所报到并进行当面汇报情况,未发现其有异常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于2017年6月6日通知曾某某到司法所做调查笔录,其自诉内容如下:曾某某因为自身感染HIV病毒,服用国内药物产生了副作用,故委托朋友从国外带药回国。由于求药心切,故其没有向司法所办理请假手续,就直接去往上海。因曾某某的朋友在上海直接登上了往日本的游轮,而其本人又向导游了解到该过程不会使用其护照,心存侥幸心理,故也直接登船游玩。曾某某在到达日本港口后,未下船办理入境手续,在船上等待,故其护照上并没有出现相应的出入境盖章记录。曾某某自以为其违规出入境的行为不会被发现,故其于11月11日按照规定正常到司法所报到,除了日常的汇报外,并没有提及到该事件,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按照正常程序对其报到进行登记。 曾某某在此次擅自前往上海及违规出境的事件中,没有向司法所履行外出请假的申请手续,在抵达上海后,亦未向司法所报告其要登船离开中国国境一事,事后也没有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已构成了严重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6月9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龙岗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曾某某给予警告处分。龙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集体评议,经龙岗区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6月12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曾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曾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并责令其将所持有的全部出入境有效证件上交区司法局代保管。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曾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告知曾某某因违规出境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深圳,他将被列为重点管理人员,并且将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其加强管理。曾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虚心接受教育,表示将认真接受司法所的管理。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曾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曾某某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认识到今后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将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自由。曾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认真按照重点管理的要求定期到司法所当面报到、电话汇报、提交思想汇报等。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曾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在当月的教育学习会议中,将此次案例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学习,为存在侥幸心理且不遵守规章制度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且进一步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绝对禁止出境。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一个警告处分不仅给曾某某敲了警钟,也给社区矫正工作者敲了警钟,在今后的矫正工作的路上更要时刻不能松懈。对于监管难度较大、安全风险系数较高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不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加强排查力度,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才能对症下药,确保监管到位。灵活运用手机定位、电子手环等信息化监管手段,预防、减少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问题。如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要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监管的意识,纠正其错误行为。同时,为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违法出境,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社区服刑人员不批准出国(境)报备工作规定,对列管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出入境备案和证件的代为保管工作,确保社区服刑人员防控工作不少一人,不漏一证。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