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委托子女卖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毛阿姨已80多岁了,老伴离世后,三个子女全都自愿放弃了继承权,由毛阿姨继承了北京市的一处房产。几年过去了,毛阿姨一个人独居,身体日渐衰弱,由于上述房屋楼层高没电梯,毛阿姨下楼时不慎摔倒骨折住进了医院。毛阿姨这一摔急坏了一家人,最终一家人商议决定卖掉这处房产,在小儿子所住的小区里给毛阿姨买一处带电梯的房子,既方便小儿子日夜照料母亲,也能改善毛阿姨的居住条件。 毛阿姨从老伴处继承的房产,仅有继承权公证书,尚未办理过户,不能直接出售;而且毛阿姨还在住院,无法亲自办理售房事宜。于是,毛阿姨的子女拿着继承权公证书来到了公证处,原承办公证员核验了公证书,当场给毛阿姨拨打了电话,经过一番交谈得知毛阿姨确实想卖房,但因住院不能来公证处办委托公证,便同意尽快安排到医院为毛阿姨办理委托公证。一周后,承办公证员和助理带着摄像设备来到了医院,第一次办理的委托事项是子女替毛阿姨换领新的产权证,因为不涉及处分不动产,手续比较简便,有了经公证的委托书,新的产权证很顺利就办好了。又过了两周,承办公证员和助理带着摄像设备再次来到了医院,第二次办理的委托事项是子女代毛阿姨出售该房产。由于涉及处分不动产,在公证员的建议下,三个子女全都来到了病房,陪同毛阿姨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员还向毛阿姨的主治医生了解了她的基本病情,毛阿姨虽然行动困难,但读写和语言能力都很好,可以认真地填写申请表、回答公证员的询问、阅读笔录和告知书。整个公证过程由公证员助理进行了摄像,所有子女在场陪同。经核实,毛阿姨在老伴去世后一直未曾登记结婚。在履行了必要的审查工作后,公证处出具了该委托公证书。 毛阿姨几个月后顺利地出售了房产,出院搬进了新家。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京XX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毛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毛某某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在北京市XXX,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毛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