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91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新蔡县。2016年11月9日,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李某接受社区矫正后,经常以工作为借口,对司法所组织的到所报告、教育学习敷衍了事,态度不端正。经口头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2018年5月2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到所集中报告,李某未按时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电话联系,得知其未请假就私自外出。工作人员对李某未请假就私自外出、未按时到所报告、无故缺席社区矫正教育学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制作了调查笔录。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2018年5月2日,司法所向新蔡县社区矫正中心提请给予李某警告处分。新蔡县社区矫正中心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由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对李某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确认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符合对其给予警告的情形。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5月2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新蔡县社区矫正中心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给予警告。经新蔡县社区矫正中心评审小组研究后,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5月17日,新蔡县社区矫正中心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司法所办公室,会同李某的矫正小组,向李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李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给予李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李某的矫正方案和管理等级进行调整,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扭转其对社区矫正的错误认识,在每月集中教育学习期间加大法治教育力度,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李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李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5月17日,在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新蔡县社区矫正中心向李某宣读并送达了书面警告决定书。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李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教育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在本案例中,针对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侥幸心理、法律观念淡薄、轻视社区矫正管理的心理,司法所严格依法给予警告处理,使服刑人员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加强警示案例教育,进一步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