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亲属关系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中国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XXX镇XXX路XX号,因准备申请日本留学,曹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新宾满族自治县公证处,根据日方要求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曹某某向公证员出示了身份证、户口本。由于曹某某与父母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不能直接证明其与父母的关系,公证员向其说明,应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并加盖派出所印章,曹某某按照公证员的指导,去派出所开具了证明,并出示给了公证员,公证员随即又电话向派出所核查,确认了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后,公证员根据材料与证明,为当事人出具了亲属关系公证书。 亲属关系公证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的公证事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自然人的亲属关系情况进行证明的活动,当前,中国公民赴国外工作、探亲、留学等的有所增加,亲属关系等涉外公证必不可少。在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同时,公证员也要认真检查当事人的身份及亲属关系等状况,据实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新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曹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XX镇XX路XX号。 关系人:曹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XX镇XX路XX号。 徐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XX镇XX路XX号。 公证事项:亲属关系 兹证明申请人曹某某系关系人曹某某、徐某某的儿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姬秀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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