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晋某家属与许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某日,昌图县某镇某村村民晋某在帮助亲属许某修建豆腐坊时,由于施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疏忽大意未加防范,晋某被突然倒塌的砖墙砸成腹部重伤,经送医抢救治疗7天后,晋某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经公安部门现场调查取证,认定死者晋某属于意外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晋某尸体暂存于殡仪馆。晋某家属向许某提出30万元赔偿要求,许某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无力承担。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共识,于2021年5月某日到昌图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收到当事双方的调解申请后,立即选派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向当事双方了解情况。 晋某家属的情绪比较激动,表示晋某与许某是亲属,平时关系也很融洽,这次事故是因许某要求晋某帮忙修建房屋所致,且晋某的死亡给家属带来沉重打击与伤害。因此,许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亲属关系及晋某已经年近六旬的实际情况,只要求许某一次性赔偿30万元。 许某对晋某的意外死亡表示歉意和痛心,提出因为当时双方都没有注意砖墙倒塌的危险性,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对此确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愿意对晋某的死亡及对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经济赔偿。但因其家境困难,平时只靠务农为生,收入不多,无法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提出的30万元赔偿金额,只能分期赔偿。况且晋某住院抢救的医疗费4.5万元也是自己垫付,确实再没有能力继续给予一次性赔偿,希望晋某家属能够谅解。 通过耐心倾听双方的陈述,调解员总结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关键在于:一是以当事双方亲属关系为切入点,进一步做好晋某家属的思想工作,争取适当减少赔偿金额;二是根据许某的实际赔偿能力,劝说许某在其可以承受的范围给予赔偿。 调解员向当事双方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当事双方都没有注意到砖墙倒塌存在的危险,因此,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尽管许某家庭经济困难,但毕竟事故给晋某家庭造成巨大伤害,不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亲情方面,都应尽可能地补偿并以最大诚意取得谅解。许某对调解员提出的建议表示认可。最后,调解员进一步做晋某家属的思想工作,对晋某家属失去至亲表示同情和关切。调解员指出,两家人毕竟是亲属,平时关系很亲近。此次,晋某因意外不幸离世,许某也非常悲痛和自责。现在许某已明确表示愿意赔偿,但其家庭收入一般,经济拮据,确实无法一次性拿出30万元。再者,许某对晋某在医院抢救期间的治疗费用也进行了积极的垫付,并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如果晋某家属仍坚持赔偿金额不变,走到诉讼程序,既耗费精力,又伤害亲情,对两家都不是最佳选择。 通过调解员于法于情于理的劝导,晋某家属表示可以酌情减少赔偿数额,尽快解决纷争,让死者尽快入土为安。许某表示,愿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尽快对晋某家属作出赔偿。最后,调解员按照同等责任,详细计算了相关赔偿金额,当事双方对此均表示认同。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当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许某赔偿晋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全部受益人)抚恤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2万元。扣除许某已支付的医疗费4.5万元,剩余款项17.5万元,以十年为限,逐年分期偿还,每年最低支付1万元。双方约定每年的12月某日为当年赔偿付款日期,一直到2030年12月某日付清为止。 2.晋某家属在许某履行协议约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许某主张协议以外的要求和费用。 3.如许某在十年还款期限日到期后,未能支付全部款项,在保证每年最低还款1万元的基础上,承诺将自己名下的住房按当时市场价格抵押给晋某家属充当剩余补偿款。如房屋价值抵不上剩余补偿款时,许某以转让土地等方式结清所欠补偿款。 调解协议签订后,调解员引导当事双方申请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是农村亲属间帮工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以解决问题为根本,调解与化解多措并举,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情感疏导,以当事双方亲情为切入点,结合赔偿方实际经济赔偿能力,使当事双方各让一步,最终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同时,调解员注重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无缝衔接,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提升了调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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