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重庆市人,初中文化,住重庆市武隆区土坎镇。李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25日经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李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入监,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二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29日,李某某因腹痛、腹胀伴大便大血半年余,转入涪陵监狱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经相关治疗,仍有腹痛、腹胀、大便带血等病情,2017年4月15、16日连续化验见大便隐血为阳性。2017年5月13日经涪陵区中心医院病情诊断为:直肠腺癌。李某某病情符合《暂于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2017年5月16日,李某某向监区提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综合李某某病情和刑期条件后随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2017年5月19日,李某某的哥哥李某华赶到重庆市涪陵监狱申请担保。经监狱审查,李某华具备担保人资格,并签下了暂予监外执行担保书。 2017年5月24日,李某某所在监区分别召开了全体民警会议和监区长办公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对李某某报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该意见及卷宗一并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拟报的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卷宗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李某某病情符合《暂于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七条,《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达到了法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会议一致同意对李某某报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6月6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列席了会议,会议一致建议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驻狱检察室表示无异议。会后,在全狱范围内公示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意见,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李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移交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表示无异议。 2017年6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建议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6月12日,重庆市涪陵监狱刑罚执行科按照监狱长办公会意见,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连同相关案件材料一并报送至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20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李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重庆市涪陵监狱收到李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决定书后,于当日在武隆区司法局完成了李某某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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