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市昌邑区。2017年6月因诈骗罪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8万元。2017年9月5日,王某因系哺乳期,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决定将王某暂予监外执行,9月5日,王某到吉林市昌邑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王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表现良好,能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社区服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司法所报告,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 2018年4月16日,王某女儿年满1周岁(2017年4月16日出生),法定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昌邑区司法局决定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请对王某收监执行。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昌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王某女儿出生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可以认定王某哺乳期满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吉林省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某司法所向昌邑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司法局审核后,2018年4月17日,昌邑区司法局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收监执行建议书》及提请收监执行所形成的卷宗材料,书面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收监执行。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检察院监督,将《收监执行建议书》及提请收监执行所形成的卷宗材料副本抄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审阅了有关案卷。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下达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王某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昌邑区司法局自接到法院下达的收监决定书后,迅速行动,组织实施收监相关事宜,第一时间向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区分局发函要求协助对王某进行收监。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2018年5月3日,将王某从吉林市看守所押送至吉林省女子监狱。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实施收监过程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随同昌邑区司法局到吉林市看守所、省女子监狱进行全程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吉林市昌邑区司法局通过此案例,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系统培训,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专题教育,讲明社区矫正关于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法律法规,强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注意的事项及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小结】

本案例中王某系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执行收监工作,坚决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