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甲公司对被申请人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申请人甲公司通过招标程序中标被申请人乙公司大厦内装饰工程,同年8月10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某大厦内装饰工程施工任务,合同对承包范围、工期、工程价款及支付、质量标准、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结算、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 被申请人乙公司于2011年1月-2018年6月间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总计575万元。2011年10月被申请人乙公司委托某咨询公司进行工程款审核,结算审核报告结论为:“本项目装饰工程合同价8249212.89元,施工过程中增加装饰签证……,结算送审价为15474819.78元,经审核验证后,审定造价8001271.13元……,核减率为48.29%,根据有关规定,审减额超过10%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审核费用,此部分应扣金额为211560.58元,另水电费由建设单位缴纳,此部分本应扣金额为53252.96元。据此,本工程实际结算造价为7736457.59元”。双方对审定价金额、扣减水电费金额无异议。对审减额审核费承担问题有争议,导致该结算审核报告被搁置。2018年6月15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某咨询公司仅在工程决算审核表上签字、签章,未在审核报告中签字盖章。该决算审核表载明“送审价为15474819.78元,审定价为8001271.13元,审减额为7473548.65元,审减率为48.29%”。双方因审减额审核费承担发生争议,被申请人在2020年1月20日支付60万元后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现申请人甲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乙公司给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被申请人乙公司答辩称:审定价按照某咨询公司结算审核结论,因申请人提交的送审价过高,依据决算审核报告以及皖价服〔2007〕86号文件规定,审减额超过10%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审核费用,此部分应扣金额211560.58元。

【争议焦点】

因审减额超10%部分发生的审核费由谁承担?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乙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甲公司工程款1598018.17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 5日的利息为15607.05元;自2020年6月16日起,利息以下欠工程款1598018.1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清息止)。 二、被申请人乙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结语和建议】

关于审减额审核费承担问题,仲裁庭经审查认为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如下:其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关系(委托审计)系由委托人与受托方(审核方)之间形成。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审核费用的承担,首先应当依据委托审计合同的约定。根据被申请人方所提交的《建设工程决算造价审核合同书》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审核人按送审决算造价审减(增)额5%收取委托人的审计费用”因此根据该约定,审核费用应当由委托方承担。其二,关于审核报告指出“根据有关规定”核减额超过10%由施工单位承担审核费用缺乏依据。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方与施工方并未约定审核费用的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由委托方承担。其次,以皖价服〔2007〕86号文作为依据同样不能成立。该文件本身有效期只有三年,同时皖价服〔2014〕42号文已经明确自2014年4月1日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一律放开,自2014年4月1日起原相关收费规定一律废止。该42号文附件中规定废止的文件明确包含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7〕86号文。因此,审核报告以根据有关规定为由,提出审减额超10%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 工程决算审核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预决算报告中将甲购材金额计算在内,被申请人作为委托方,应当对其提供的决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再报送第三方结算审核。皖价服〔2007〕86号文相关规定意在督促施工方如实申报工程决算,降低审减率。皖价服〔2014〕42号文则遵循市场规律,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委托决算审核费用承担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减少此类矛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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