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68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捕前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 2009年11月9日,该服刑人员因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2010年1月27日,入齐齐哈尔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共依法被裁定减刑2年6个月,现刑期至2019年3月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14日,根据《齐齐哈尔监狱2018年第一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实施方案》,齐齐哈尔监狱三监区X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张某某提请减刑案,根据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张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虚心接受民警的管理教育,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该犯从事服装生产劳动,能认真负责,服从管理,较好地完成了分配的劳动任务;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思想考试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 张某某在减刑间隔期内,获得六个表扬,结余421分,其中当年度积分1296分。 张某某在服刑期间,无汇款,存款共计2800元。2018年3月,该服刑人员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650元,此款为该服刑人员消费卡内的余额。经河南省商水县民政局证实,张某某家庭经济状况困难。鉴于上述情况,张某某在无履行财产刑能力的情况下,仍能够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分监区民警一致建议依法对张某某提请减刑9个月。 2018年3月15日,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民警的评议意见,并将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形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3月26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卷宗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张某某提请减刑9个月的评审意见。会后,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了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4月3日,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卷宗材料报送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经检察机关审查,未提出异议。 2018年4月4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同意拟备案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了7个工作日的公示。 2018年4月27日,齐齐哈尔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共同对张某某减刑案进行审议。经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提请张某某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卷宗材料一并移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5日,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