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肢体有残疾,因家庭困难及身体原因至今未生养子女。2007年被东港市某镇政府纳入集中供养五保户,并离开其所在的村,到镇敬老院生活。刘某某名下有3.5亩承包地,主要种植的作物是玉米,除自己吃用外,剩余粮食都通过各种方式出售以维持自己其他方面的开支。在离开居住地之前,刘某某将自己的承包地转租给同村民组的孙某某经营,并约定每亩每年100元租金,一年一交。当时双方只是口头达成协议,并未出具书面协议。从2007年起,双方均履行了协议,相安无事。然而在2011年春季,孙某某将经营五年的刘某某的承包地私自与同村民组村民孙某的一块承包地进行了互换。同年孙某就在刘某某的承包地里栽植了树苗。刘某某在2015年秋季知道此事后便找到孙某某,当面指责:“我的承包地给你种,但你无权拿我的承包地去和孙某互换,从明年开始咱们解除协议。”孙某某却说:“你离开时就说承包地往后租给我种,每年每亩100元,并没有说可以中途收回,现在地里的树苗已经4-5年了,要收回承包地去找孙某商量。”当刘某某找到孙某时,孙某却说:“我是同孙某某互换的土地,这块土地现在是我的,你要地找孙某某,与我无关。”此后,刘某某又多次找两位当事人,要求收回自己的土地均遭到拒绝。刘某某也渐渐失去理智,当着村干部的面放下狠话,既然他们不主动将地还给我,我就用锯将树苗锯掉! 此时,这起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矛盾纠纷正在不断升级,因当事人年龄过大而且情绪激动,引起镇、村调解组织的高度重视,并耐心做刘某某的思想工作,经过安抚,2017年5月2日,刘某某主动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调解解决。收到刘某某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及时与当事人孙某某和孙某联系,确定同意调解后,调委会开始立案调解。
【调解过程】
2017年7月26日,调委会两名调解员同当事双方约定一同来到刘某某的承包地现场,开始调解工作。先是当事人孙某某如实陈述承包刘某某3.5亩土地的过程以及又将该土地与孙某土地互换的详细经过,他对租刘某某承包地的经过讲述同刘某某陈述基本一致。刘某某认为:“我的承包地给孙某某种,但他没有权利背着我拿我的承包地去和孙某互换,从明年开始我解除协议,收回我的地。”孙某某则认为:“刘某某把承包地租给我种的年限是到整个大承包期结束为止。只要每年给刘某某租金就可以,在承包期内,我就有权处理刘某某承包地一切事物。”第三人孙某也详细陈述了与孙某某互换土地的过程。当调解人员问其在互换土地之前是否知道该地实际承包人是刘某某时,他明确表示知道。孙某认为:“刘某某既然将承包地租给了孙某某经营,那就意味着孙某某是这块地的所有人,我们之间互换也就与刘某某没有关系了。 调解员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现场勘查,查看有关证据资料,进行了法理分析认为,刘某某的土地是依法承包的,本人并没有自愿放弃过承包土地的权利,所以该土地的经营权仍然归刘某某所有。同时向三人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因此刘某某的出租承包地是合法的。虽然孙某某租了刘某某的承包地,但承包的主体(承包方)没有改变。也就是承包方仍然是刘某某,孙某某无权将租来的土地同第三方互换。刘某某要终止出租协议是合理合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刘某某在出租承包地时双方只是口头协议,且没有约定出租年限,是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主要原因还是孙某某不懂法所致,应当终止互换土地的协议。 当事人在听了调解员合情合理的话语后,均意识到应当心平气和地去解决问题,至于赔偿等问题三方都表示不用谈。调解员经过多次耐心工作,使纠纷各方当事人明白了承包地流转的相关法律规定,三方均表示在出租互换土地过程中,都各自存在着问题,在调解员依法、合情合理的调解下,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1.孙某某与孙某的互换承包地在2017年末终止履行。 2.刘某某与孙某某出租承包地口头协议在2017年末终止履行,刘某某收回承包地经营权。 3.2017年刘某某出租地租金共350元,由孙某某承租。 4.孙某在2018年5月1日前,将刘某某承包地里的树苗全部清除,并将土地恢复到能耕种的标准。 事后,调解员对此案进行了回访,承包地流转纠纷得到了合理解决,各方均表示对处理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目前,农村农民对其承包地进行流转的趋势不断加快,但相当数量的土地流转是农户间自发进行的。部分农户法律意识淡薄,采取口头协议进行土地流转。本案就是以口头协议方式进行的,没有明确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导致纠纷产生。该案中,调解员主要围绕以下四点去开展调解工作:一是当事人刘某某、孙某某及孙某均是同组村民老邻居,理应互谅互让。二是刘某某本身是五保户,身有残疾,属弱势群体,另两名当事人理应有同情心,不能侵占刘某某的合法利益。三是孙某某没有读过书,无法律意识,违法互换土地行为并不是有意而为。四是三人在此事件中都有过错。调解员抓住了解决纠纷的关键问题,依法依理对三方进行了劝说,最终促使三方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