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亚博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荣昌区司法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潘亚博于2018年4月16日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某之子钟某的委托,成为钟某某寻畔滋事一案的代理律师。潘亚博与钟某某之子钟某签订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合同,该委托合同为手写,未加盖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公章,收取差旅费5000元,未出具相关票据。

【处理情况】

荣昌区司法局立案后,搜集到对潘亚博及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主任罗绍光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委托合同予等证据,足以印证其违法行为。据此,该局给予潘亚博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附: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司罚决字〔2018〕2号 当事人:潘亚博,女,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1411186707。 经查明:潘亚博于2018年4月16日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某之子钟某的委托,成为钟某某寻畔滋事一案的代理律师。潘亚博与钟某某之子钟某签订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合同,该委托合同为手写,未加盖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公章,收取差旅费5000元,未出具相关票据。 以上事实,有本局对潘亚博及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主任罗绍光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委托合同予以印证。 调查中,潘亚博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 经本局告知,潘亚博放弃了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的权利。 潘亚博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给予潘亚博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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