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紫金县多形式开展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周活动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4月20日至27日,紫金县司法局、紫金县普法办公室、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以“强化版权治理,优化版权生态”为主题,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宣传活动,共同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宣传活动主要围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入户走访发放资料宣传、线上学习、悬挂标语横幅、播放宣传视频、张贴宣传海报、举办线上专题讲座等方式,就“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有哪些”“哪些形为是侵权行为”“专利法中的发明创造指的是什么”“有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等问题进行了解读和政策宣传。 活动期间,共入户走访群众企业300人次,发放《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各类宣传资料1000余册,悬挂宣传横幅30条,张贴宣传海报160张,举办专题讲座2堂次,为建设法治紫金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

【重点宣传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哪些?如何获得著作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包括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也即在中国,著作权取得采用自动保护制度。 2.哪些行为是侵权行为?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应该承当什么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都是侵权形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专利法中的发明创造指的是什么?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申报专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由上可以看出,实际上专利设计并不是高高在上的,而是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只要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都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4.有哪些标志是不能成为注册商标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结合当下疫情,宣传产权法规。由于疫情的影响,本次的宣传周活动主要通过入户走访、发放资料宣传、线上学习、悬挂标语横幅、播放宣传视频、张贴宣传海报、举办线上专题讲座等形式宣传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尤其是入户走访,详细讲说政策法规,让群众感受到原来知识产权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为建设法治紫金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 二是围绕当地特色,挖掘紫金特产。本次宣传周活动重在帮助群众提高商标、专利和维权法律意识,通过采取“送法上门”方式,以推广宣传本地区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为突破口,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入户,尤其是针对我县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农产品生产商,广泛宣传商标品牌、地理标志等知识,推进企业实现由无牌生产、贴牌加工向创建自主商标品牌转变、拥有自主商标品牌向做大做优做强转变,促进紫金经济发展、产业振兴。 三是宣传本土品牌,打造紫金标志。紫金地处广东省东中部,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大力发展地理标志产业,打造更多知名品牌,让人们吃得安全、用得放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本次宣传周活动,一方面大力宣传了紫金本土品牌,如紫金禅茶、紫金春甜桔、紫金竹壳茶、花朝戏、提线木偶、客家山歌等,将紫金品牌宣传至每家每户,让更多的普通百姓知晓紫金产品,另一方面由于群众保护品牌产品意识不强,存在乱用商标、不申报商标等现象,此次宣传周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入户宣传等形式宣传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使群众深入了解知识产权基本常识,逐步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参与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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