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58年8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3日交江苏省高淳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张某某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咳嗽、咳痰,咳嗽较剧烈,痰中带有血丝,咳嗽时感右侧胸痛,无发热,无胸闷气喘,查胸部DR提示:右肺空洞,予以抗感染治疗,无明显好转。2020年4月20日,于CT引导下行经皮肺穿刺活检,4月21日行超声支气管检查局部活检,经省政府指定医院诊断为:肺鳞状细胞癌(非临床治愈期)。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依照《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出保证人。张某某的妻子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监狱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保证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高淳监狱医院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对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监区提请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善、规范,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委托江苏省丹阳市司法局核实罪犯拟居住地,并调查其对居住社区的影响,丹阳市司法局出具“同意接收罪犯张某某社区矫正”的意见。 2020年5月9日,江苏省高淳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评审同意后,监狱于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3日对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监狱将提请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将检察机关同意办理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5月18日,江苏省高淳监狱将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张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监狱对张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5月25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张某某保外就医。高淳监狱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暂予监外执行衔接工作要求,在经过体检、测温、核酸检测等,确认没有任何感染疫情的因素后,于2020年5月28日将张某某押送至丹阳市司法局,依法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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