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0日15时许,8岁的张某放学后随姨妈一同搭乘重庆某缆车公司的2号缆车回家。缆车临近站点停车位时,同车某乘客意外将缆车门打开,张某误以为缆车到站,便一步跨出车门,导致其左小腿被缆车和站台挤压绞伤。张某被送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治疗。 张某住院66天后,于同年5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载明:张某左小腿皮肤缺损、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侧小腿神经血管损伤。张某住院共产生医疗费136356.11元,其中缆车公司支付102000元。 后遵医嘱,张某于2014年6月17日、9月17日及2015年1月4日、6月1日先后四次到治疗医院门诊复诊,产生复诊费282元。 张某住院期间,缆车公司曾承诺待其医疗期结束后,可予以适当赔偿。但张某伤愈后,其母雷某在长达五年时间内多次与缆车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要求缆车公司承担全部医疗费并予以10万元赔偿。该公司虽同意雷某的要求,但一直以财务困难为由拖延支付。 五年的艰辛维权使雷某心力交瘁,看到儿子伤后留下的疤痕和残疾以及因伤所致的巨大心理创伤,雷某几近崩溃。相关部门曾多次组织协商,但终因分歧过大,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在信访部门的指引下,雷某于2019年5月27日向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当日值班的律师热情地接待了她,耐心解答了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了专业的法律建议,并帮助其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 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2019年5月29日通知雷某到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律师点援簿”确定案件承办律师。结合当事人意愿和案件特点,法律援助中心最终确定指派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莲承办本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及时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综合所有情况,承办律师分析认为:1.本案案发至今已五年有余,受援人并无主张权利的任何书面证据;2.缆车上行临近站点时,车内某乘客无意中开启车门,缆车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张某受伤事故系缆车公司责任、第三人责任、还是共同责任;3.案发时张某系未成年人,陪同的姨妈是否尽到监护责任?基于此,承办律师结合案情理顺了办案思路:一是收集权利主张的依据;二是明确责任承担的主体。 承办律师在广泛查阅相似案例、收集适用法律依据后,围绕证据问题开展了大量工作:1.与缆车公司多次交流沟通,调取了雷某自2014年8月至今向其主张权利的全部书面材料,该公司也出具了雷某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2.调取收集缆车公司关于张某受伤事故形成的“3.10事故调查分析材料”;3.收集整理事故发生及张某医疗记录等证据材料。收集到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承办律师征得雷某同意后,于2019年6月5日以健康权纠纷为案由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缆车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护理费、续医费等。 2019年7月15日、9月10日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承办律师充分陈述了代理意见:1.被告曾在其形成的“3.10事故分析材料”中载明:该缆车门因封闭性差,曾发生类似伤人事件。而作为缆车经营管理者的被告在明知缆车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2.原告搭乘被告公司的缆车,双方即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被告对乘坐人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而,其对张某受伤应承担责任。3.张某虽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失,但其作为未成年人,因认知的局限,无法对缆车未到站就打开车门的情形进行正确评估,其行为非重大过失,也非故意所为,因而其不应承担责任。 2019年10月28日,法院最终判决:由缆车公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9668.31元。 缆车公司不服法院判决,于2019年11月7日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划分责任有误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庭审中,承办律师分别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划分责任得当等三方面进行了陈述。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后,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缆车公司与雷某就赔偿款的履行达成协议:自2020年2月起缆车公司每月支付赔偿款13000元,10个月内支付完毕。 经回访,法院判决的全部赔偿款已履行完毕。受援人对承办律师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维权过程艰辛,耗时较长。后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最终实现诉求,维护了合法权益。本案法律援助律师庭前准备充分,详细梳理涉案法律事实,主动调取涉案证据,充分考虑可能的法律风险。一审庭审观点鲜明、论述到位、适用法律精准。二审针对上诉理由有理有节、论证充分,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受援人对庭审结果十分满意。一场历时5年之久的纠纷终于平息,切实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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