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王某继承权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5日,王女士与其父亲王某来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通过王女士的叙述,公证员得知被继承人王女士的爷爷奶奶也就是王某的父母已双双去世,现留下一套房产需要继承,王某是他们的独生子,理应是唯一的继承人。但两位被继承人在去世前曾委托他人代书一份遗嘱,而这份遗嘱是要将房产留给王女士。因王女士自小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感情深厚,且该套房产也是由王女士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两位被继承人名下。被继承人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将房屋“还给”王女士,以回馈王女士多年的悉心照料。 公证员审查了该份代书遗嘱后,遗憾地告知对方该份遗嘱是无效的。因该份遗嘱是被继承人委托他人书写的,但遗嘱中没有代书人及见证人的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随后公证员告知王女士与王某,可先按法定继承办理公证手续,即先由王女士的父亲王某继承该房产,而后王某可以将房产以买卖或者赠与的方式再过户给王女士。后王某递交了相关材料,公证员为其办理了继承权公证的相关手续,并于2017年6月20日领取了继承权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是关于继承死者生前个人合法财产的公证,继承的财产不仅对于继承者来说是一个念想,而且对于故去的人来说也是一种慰藉。家人之间的感情通过财产的继承得到了延续,而这种血浓于水的亲情也通过继承权公证而得到了传递。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xx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王某甲,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北京市XXX。 景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北京市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甲、景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二、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三、房屋所有权证;四、死亡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有关继承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同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 被继承人王某甲于二〇XX年X月X日因病在北京市死亡;被继承人景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因病在北京市死亡。 二、申请人王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甲、景某遗留的坐落于北京市XX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XXX字第XXX号、成本价出售住宅。上述房产为被继承人王某甲与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被继承人王某甲、景某的子女仅有王某一人;被继承人王某甲、景某的父母均分别先于其死亡。 四、根据被继承人王某甲、景某的继承人王某称,被继承人王某甲、景某生前无有效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有效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异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王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甲、景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各一半为被继承人王某甲、景某各自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某甲、景某的父母均分别先于其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甲、景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王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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