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石家庄某公司)于2013年4月7日成立,为开发定州市某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股份分别为孙某持股60%,许某持股20%,周某持股20%。公司住所地是石家庄某地,法定代表人为许某。现其经营不善,导致项目无法进行,定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想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介入该项目。
【争议焦点】
为了彻底解决某项目遗留的历史问题,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鉴于石家庄某公司现有资产难以开发,严重缺乏开发能力,决定将其所有股权全部转让给定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保障该项目的实施。针对股权如何转让进行了专门的法律分析。
【律师代理思路】
一、目标公司其它股东方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它股东对转让方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应取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它股东同意转让并申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文件。 二、订立合同的目的以及合同订立的基础和前提的约定 由于受让方受让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股权,目的是取得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权,并通过后续投资以完成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取得投资收益。因此,为了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双方应对合同订立的基础和前提,以及订立合同的目的进行充分描述,以利于双方履行合同,减少或避免纠纷的产生。 (一)明确合同双方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 转让方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通过转让其在目标公司的股权以收回其对目标公司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及利益,并由受让方完成该项目的开发建设。 受让方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通过受让目标公司的股权,以取得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权,并通过后续投资以完成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取得投资收益。 (二)对合同订立的基础和前提的描述主要可包括以下内容: 1.目标公司资产与负债现状。包括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注册资金、股权比例、总资产、净资产、负债、帐面现金现状等。 2.目标公司拟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状况。包括宗地位置、项目名称、宗地类型、宗地面积、宗地规划审定建筑规模、土地规划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容积率、绿化率、停车位数、代征道路用地和代征绿地等。 3.目标公司拟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已取得政府批复文件。 4.目标公司是否已签订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目标公司拟开发房地产项目是否已取得相关政府批复文件;相关项目条文是否已在合同附件中一一列出。 5.土地补偿价款的支付情况。 6.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拆迁补偿款项的支付情况。 7.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包括四源费)的支付情况。 8.目标公司拟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现状,包括是否已完成拆迁,土地是否已平整,各种市政管线(包括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排污、天然气、供暖)是否已接到项目红线范围内(即是否已达到七通一平),是否已开始施工以及工程进度情况。 9.目标公司除了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之外,是否还有其它经营活动或业务。 10.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是否存在任何权属、使用纠纷;与周边其它项目的相邻关系如何,边界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边界纠纷,是否需要其它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配合、向其支付费用。 11.就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活动,是否对第三人作出过合作承诺或利益承诺等。 三、合同转让受让标的的约定 合同中应明确转让受让的标的:转让受让标的为转让方拥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该股权所享有的权益。前款所说的权益,主要指目标公司拟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权、项目土地使用权、项目规划设计所形成的权利以及其它为该项目所投入的资金、进行的工作而形成的依法及商业习惯所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成果、权利及机会。 前列权益对于受让方至关重要,也是受让方受让股权的主要目的。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和受让方的指定方拥有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该股权所享有的权益。 四、合同转让价款构成的约定 合同转让价款一般指受让转让方拥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该股权所享有的权益,受让方应支付的全部价款。为避免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合同中除约定合同转让价款金额,还应明确约定合同转让价款的构成。 双方应明确转让价款是否包含上述项目,对于转让价款已包含的项目,则其中未付清的款项、费用应由转让方负责并承担,受让方受让后,其相应的权利及收益归受让方享有。对于未包含的项目,则其中未付清的款项、费用则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 五、合同转让价款支付的约定 若合同转让方为多个主体组成,为方便合同价款的支付,可约定指定其中一个主体作为转让方接受价款的代表。约定受让方向接受价款的代表的支付行为视为有效地向转让方履行了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合同转让价款的支付一般分期支付,基于合同目的,转让价款的支付一般与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开发项目取得相关政府批文的时间、项目进度等挂钩。 为降低合同交易风险,双方可约定设立共管帐户,受让方将合同转让价款全部或部分先汇入共管帐户,待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时,再将共管帐户内相应的资金支付给转让方。 双方应明确支付合同价款的币种。并约定转让方收到相应合同价款时,须向受让方开具有效的收款发票,以保证所有款项可以合法列入项目开发成本(对于合同价款中包含的由目标公司名义支付的相关款项、费用,转让方在合同签定后将相关票据移交给受让方的,仅需向受让方开具收款收据即可),如不能提供,则因此增加的税费负担由转让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对于非因受让方过错而转让方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未按时移交目标公司的全部印章、证照、文件资料,或未按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受让方已支付的款项向受让方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受让方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受让方已付款项5%的违约金,并应在受让方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受让方已付全部款项。逾期未退还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未退还款项向受让方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对于非因转让方过错而受让方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未按时向转让方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款项向转让方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受让方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5%的违约金。届时,转让方应在其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将扣除前述违约金后的剩余款项全部退还给受让方。逾期未退还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未退还款项向受让方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明确约定的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案件结果概述】
因为详细考虑了签订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应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本着公平交易、等价有偿、权利义务对等、诚实信用等原则对双方股权转让具体问题作出约定,所以双方公司股权转让十分顺利。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案所涉及股份转让的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其宗旨就是为了维护这种利益的平衡,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在实务中要准确把握相关规定,注意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种种问题,如优先权问题,公司介入问题等,这样才能有效的为当事人服务。
【案例评析】
律师介入本案后,迅速推动了股权转让的进程,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结语和建议】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反映出我国企业法律意识的加强,在股权转让初期就让律师事务所介入,即保障了双方的权利,也促进了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