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对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书面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XX市XX县商品房预售合同》,被申请人购买申请人位于XX市XX县XX镇XX路10号XX家园6号楼1单元15层1153室房产,双方对房屋预测建筑面积、商品房单价、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等均做了明确约定。房屋建成后,根据 2019年1月2日《XX县房屋测绘技术报告》显示,该房屋实测面积共为87.31平方米,较预测面积86.42平方米超出0.89平方米,误差比绝对值为1.03%,故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房屋面积差异款 2812.4元。对于该房款,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缴,但是被申请人却置之不理。鉴于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一、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房屋面积差异款 2812.40元,违约金224.19元;二、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承担违约金;三、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争议焦点】

1、本案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支付房屋面积差异款2812.40元;2、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逾期付款违约金224.19元。

【裁决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XX支付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面积差价款 2812.40元。 二、驳回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175元,由被申请人XX承担163元,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12元。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不再退还,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以上被申请人XX应给付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计人民币2975.4 元,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承担义务一方逾期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裁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本裁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内容及签订合同带来的风险有预估,一旦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且双方已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理应承担民事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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