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项某经包工头许某招工进入由承德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施工工地干活,岗位木工。2011年11月19日,在北京地铁10号线二期09段西局站项目工程工作时,项某面部被夯机砸伤,造成多处粉碎性骨折。包工头许某将项某送至医院进行初步治疗后即不再负责后续治疗事宜,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司法鉴定,项某所受伤害构成八级伤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项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因缺乏劳动关系相关材料,被劳动部门要求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经人介绍,项某向北京义联劳动法与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在律师的帮助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建筑公司与项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作出后,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称项某不是公司招用的人员,公司也不对其进行管理,也不向其支付工资,项某系包工头许某雇佣的工人,许某使用建筑公司的资质招揽工程,故要求法院判决公司与项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同时称,项某可以直接起诉许某要求赔偿,如果许某无力赔偿,建筑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经过审理,丰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建筑公司的观点,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作出后,法律援助律师就案件处理与项某进行了沟通,考虑到工伤处理程序耗时长且存在风险,鉴于建筑公司愿意承担责任,故经慎重选择,项某决定不再就劳动关系提起上诉,选择以雇主责任提起侵权诉讼。项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德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许某就其所受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义联律师向项某详细分析该案所处局面和相关法律规定后,项某决定继续委托义联律师代理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获得项某授权后,义联律师又代理其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在办案过程中,义联律师认真指导项某多方收集相关证据,并和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沟通案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责任的分配和赔偿标准的确定,建筑公司主张项某对于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且认为项某系外地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赔偿。法援律师则认为,项某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建筑公司也未能举证其存在过错。项某在北京打工多年,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2014年12月,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判决承德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许某连带支付项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9万余元。单位和包工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维权案例,反映了工伤维权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由于建筑业市场的层层转包关系,最后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是包工头带领的农民工,也有包工头借用建筑企业资质承包工程的情况出现。由于管理混乱,保障机制不健全,农民工遭受工伤事故后往往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如劳动关系确认难、赔偿落实难等现实问题。本案的处理在工伤之外又提供了另一种思路,以有利于受伤农民工为原则,在适当条件下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最终成功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