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个体识别进行DNA法医物证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2日,在XX村路口西北侧,XX号小型汽车失控后与多人发生相撞,造成人员伤亡。办案机关为查明谁是司机等案件事实,提取了XX号小型汽车的主驾驶气囊和副驾驶气囊,委托我所进行检验,并与王立武(化名)、李青青(化名)进行个人识别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材描述 1.主驾驶气囊1个,呈圆形,白色,直径约60cm。采用脱落细胞提取仪吸取气囊表面,将吸附滤膜标记为“2022-178-主驾驶气囊”。 2.副驾驶气囊1个,白色,大小约50cm×45cm,其上附着有散在暗红色血痕,标记为“2022-178-副驾驶气囊血痕”。 (二)DNA检验 按照GA/T 383-2014《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SF/Z JD0105012-2018《个体识别技术规范》中的方法进行检验。 采用Chelex法提取“2022-178-主驾驶气囊”的DNA,用GSTAR? 25试剂扩增模板DNA;采用GSTAR? 25试剂直接扩增“2022-178-副驾驶气囊血痕”和王立武、李青青血样的DNA。上述扩增产物经Applied Biosystems 3500遗传分析仪检测、GeneMapper? ID-X v1.6软件分析各基因座的基因型。

【分析说明】

本次检验使用的DNA扩增试剂,其遗传标记的引物是针对人基因组设计的,故检测具有种属特异性。“2022-178-主驾驶气囊”检出了23个常染色体STR和1个性别(Amel)遗传标记的DNA型,故送检的主驾驶气囊上检出了人的DNA。 本次检验使用23个常染色体STR遗传标记,采用中国汉族群体遗传学数据进行统计计算,累积个人识别能力为1-4.1659×10-28,可以满足个人识别的要求。 如果现场检材得到的DNA分型与某人分型不一致(不匹配),则该检材不是某人所留;如果现场检材得到的DNA分型与某人分型一致(匹配),则不能排除该检材系某人所留,需通过统计学处理以评价这一证据支持现场检材系来源于该个体的强度。 观察本次检验结果,“2022-178-主驾驶气囊”检出一名女性的DNA型,与李青青在每一个基因座上的分型均一致。按照SF/Z JD0105012-2018《个体识别技术规范》中的计算方法和判定规则,计算上述23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的累积随机匹配概率为1.5519×10-31,似然率为6.4436×1030,该检验结果支持送检的主驾驶气囊上的DNA来源于李青青,不支持来源于其他随机个体。 “2022-178-副驾驶气囊血痕”检出一名男性的DNA型,与王立武在每一个基因座上的分型均一致。按照SF/Z JD0105012-2018《个体识别技术规范》中的计算方法和判定规则,计算上述23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的累积随机匹配概率为1.4332×10-31,似然率为6.9772×1030,该检验结果支持送检的副驾驶气囊血痕来源于王立武,不支持来源于其他随机个体。

【鉴定意见】

1.送检的主驾驶气囊上检出了人的DNA,检验结果支持该DNA来源于李青青,似然率为6.4436×1030。 2.检验结果支持送检的副驾驶气囊血痕来源于王立武,似然率为6.977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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