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苏州XXX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于2019年8月3日来到我处,称其公司与湖北XX地产有限公司先后于2014年10月11日、2014年10月8日、2016年1月8日、2016年4月1日、2016年3月28日分别签订了五份施工合同【该五份合同约定XXX项目五个区域的绿化工程由其完成:1.XXX国际休闲社区主入口一、二期绿化工程;2.XXX国际休闲社区归心岛(园建、水电、绿化)景观工程;3.XXX休闲公园(园建、水电、绿化)工程,4.XXX温泉公园及体育会所景观工程,5.XXX春江花月公园及阳春白雪公园景观工程】。合同签订后,苏州XXX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湖北XX地产有限公司的XXX项目五个区域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进行了施工,现上述工程已完工,但湖北XX地产有限公司拒不进行验收、结算。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本处申请对XXX项目的五个区域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我处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受理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但本次证据保全公证涉及面积达7.8万平方米,证据保全过程较为复杂,如果采取传统的人工拍摄的方式,不仅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且无法反映现场整体情况,影响证据保全效果。公证处经集体研究后决定采用无人机航拍技术完成此次证据保全。为确保公证质量,特邀了开创我省无人机办理保全证据先河的湖北省咸宁市尚诚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李X、施XX、吴X三人前来协助。 8月3日晚上,汉川、咸宁两地公证人员与申请方一道制定航拍计划、协商航拍角度、察看航拍区域、拟定航拍方案,尽可能将飞行高度、无人机的具体航向以及飞行距离、飞行时长等具体要素细化,并对照方案反复推敲,确保每个环节准确无误,周密细致。 8月4日凌晨6时,公证人员赴汉川XXX国际休闲社区园区门口,对无人机及照相机进行清洁性检查后,与申请方一道,顶骄阳、冒酷暑,在强烈的紫外线下,严格按照方案中的飞行高度、航向、距离等拍摄记录下申请人所保全的景观绿化工程及植被的面貌。由于项目所涉面积大,无人机航拍保全过程保全证据直到下午4时才圆满结束。 此次采用无人机航拍证据保全公证,是我市第一例,不仅保全证据的角度齐全,而且大大节约了工作成本,是一次成功的创新与探索,为汉川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汉川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苏州XXX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苏省通州市XX镇XX村XX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苏省苏州市XX区XXXX幢XXXX室。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苏州XXX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三日来到我处,称申请人苏州XXX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与湖北XX地产有限公司先后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分别签订了五份施工合同【该五份合同约定XXX项目五个区域的下列工程由申请人完成:1.XXX国际休闲社区主入口一、二期绿化工程;2.XXX国际休闲社区归心岛(园建、水电、绿化)景观工程;3.XXX休闲公园(园建、水电、绿化)工程;4.XXX温泉公园及体育会所景观工程;5.XXX春江花月公园及阳春白雪公园景观工程】。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湖北XX地产有限公司XXX项目上述五个区域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进行了施工,现上述工程已完工,但湖北XX地产有限公司拒不进行验收、结算。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本处申请对XXX项目的五个区域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指派公证员汪XX及工作人员顾XX办理此项公证,同时,湖北省咸宁市尚诚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施XX、吴X协助我处办理此项公证。二〇一九年八月四日上午六点零二分,湖北省汉川市公证处公证员汪XX与本处工作人员顾XX、湖北省咸宁市尚城公证处公证员施XX、吴X一起来到位于湖北省孝感市XX镇白XX的XXX国际休闲社区主入口,苏州XXX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和工作人员李某、陆某已在XXX国际休闲社区主入口处等候。本公证员与湖北省咸宁市尚诚公证处公证员施XX共同对苏州XXX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提供的无人机(型号:MAVIC2)及照相机(型号:Canon EOS60D)进行检查,确认拍摄设备及拍照设备均运行正常,设备显示无其他视频、照片等存储内容。六时十一分开始,苏州XXX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陆某操作无人机对XXX国际休闲社区上述五个区域的园建、绿化工程的现状进行航拍,苏州XXX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操作照相机对XXX国际休闲社区上述五个区域的园建、绿化工程的现状进行了拍照。至九时十二分,对上述区域的园建、绿化工程的现状拍摄结束,共拍摄视频十七段,照片三百一十六张。 十二时零三分,湖北省汉川市公证处公证员汪XX和工作人员顾XX、湖北省咸宁市尚诚公证处公证员施XX和吴X,以及苏州XXX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李某、陆某来到XX文印务店(湖北省汉川市X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XXX-X),苏州XXX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将现场拍摄的十七段视频资料和三百一十六张照片导出至XX文印务店的电脑,并对拍摄的三百一十六张照片进行筛选,共筛选照片二百三十六张(另外八十张照片因属重复拍摄没有选用);XX文印务店工作人员鞠某对上述十七段视频资料进行刻录并对选定的二百三十六张照片进行彩色打印,共打印彩色图片三份,每份五十九页,每页四张彩色图片,共计七百零八张彩色图片;共刻录光盘三份,每份十张,共计三十张。我处工作人员顾XX在湖北省咸宁市尚诚公证处公证员吴X的协助下,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共五页。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 1、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一份共五页)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保存于我处,原件上陈某、陆某、李某、汪XX、顾XX、施XX、吴X的签名均属实(见附件1); 2、本公证书所附的二百三十六张彩色图片系苏州XXX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在现场拍摄后由XX文印务店工作人员鞠某通过电脑打印所得(见附件2);拍摄的电子数据存储卡现场密封后现留存于我处; 3、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十张光盘系苏州金XX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陆某在现场拍摄后由XX文印务店工作人员鞠某通过电脑刻录所得(见附件3);拍摄的电子数据存储卡现场密封后现留存于我处。 附件:1、《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五页; 2、彩色图片二百三十六张(共五十九页,每页四张彩色图片); 3、光盘十张。 湖北省汉川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八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