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盘县(现盘州市)人。2012年8月8日因故意杀人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9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10日,监狱根据陈犯服刑期间长期患病的实际情况,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对其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2019年9月17日,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出具诊断,认为病犯陈某某患右肺腺癌,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司发通[2014]112号)第十四条之规定。 2019年9月27日监狱综合评估小组评估认为,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陈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为其侄子陈某,男,29岁,贵州省盘县人,家住贵州省盘州市,系当地村民委员会文书,月收入人民币2800元。2019年10月21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陈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的相关资格条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同意作为罪犯陈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 监狱刑罚执行科于2019年10月8日委托盘州市司法局核实陈某某出监后居住地,并调查该犯对所居住地社区的影响。2019年10月21日收到盘州市司法局回函,认为对罪犯陈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害性,同意纳入社区矫正。 10月21日罪犯所属监区合议后提交办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10月22日刑罚执行科会议研究,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于10月23日进行集体评审,建议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月23日-10月25日,期内无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 10月30日监狱将罪犯陈某某的拟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提交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院意见。11月4日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回复意见: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11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合议,同意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收案后,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分别认真进行了审查,局评审委员会进行了集体合议,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黔狱刑执〔2019〕073号),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当日起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1月29日贵州省王武监狱将罪犯陈某某及其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移交盘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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