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江某与朱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某日,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9楼业主朱某开窗时,一块窗户玻璃掉落,玻璃碎片造成路人江某左手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江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前来处理,认定朱某是侵权责任人,朱某对侵权事实没有异议。江某住院期间,其医疗费用2万余元已由朱某支付。4月底,江某出院后转院至其他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按医嘱,江某需在家休息60天。江某认为,这次受伤对自己的人身状况和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大伤害和损失,朱某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其20万元。朱某则认为,自己已支付江某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且江某没有与其商量就转院治疗,有故意扩大损失之嫌,在没有评定伤残情况下,江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过大,双方为此一直争执不下。 5月末,江某与朱某共同前往广州市海珠区某街调委会申请调解,某街调委会受理后立即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并邀请社区律师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会同社区律师深入现场了解江某受伤具体经过,听取双方诉求。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迅速化解纠纷,调解员首先引导双方要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为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调解员与社区律师随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法,确定侵权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之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高空坠物侵权纠纷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本案中,朱某作为玻璃坠落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员和社区律师的专业释法,朱某表示愿意承担法定侵权责任,支付江某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外,可以赔偿一定费用,但无法接受20万元的赔偿。江某表示20万元包括其后续治疗费和损失费,数额合理,不能减少。双方意见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逐一与当事人单独沟通协商。因江某未进行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调解员首先向江某提出降低赔偿诉求,根据现有医院诊断书等材料,其伤情很难评上等级,参照有关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赔偿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缺乏直接依据,建议其放弃20万元赔偿,提出合理数额。随后又对朱某强调,其作为高空坠物事件的责任人,对江某的人身损害除承担医疗费用外,还需支付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且江某家庭负担重,建议其积极承担赔偿责任,避免矛盾激化。 经过疏导,江某降低心理预期,不再刻意坚持高额诉求,朱某也不再一味推脱,双方开始就侵权赔偿的具体项目和金额进行理性协商。在具体项目上,双方又对误工费的计算有异议。江某主张其误工费为每月1万多元,朱某则认为误工费应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为依据,同时应扣除受伤期间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金额。为此,调解员建议双方以事实为依据,在有关材料佐证基础上进一步协商。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员的建议,江某提供受伤前10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及新增的医疗费单据,调解员组织双方一一对核对单据、现场计算金额。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协调,双方意见逐步接近,并表示愿意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耐心调解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达成协议: 朱某一次性支付江某后续医疗费及损失赔偿金2.5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是常见的高空坠物损害赔偿纠纷,并没有复杂法律关系,主要争议焦点是确定责任主体和赔偿数额。调解员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后,积极引导,循循善诱,趁热打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是“确诊”找准“良医”。调解员在了解本案纠纷为高空坠物损害赔偿争议后,立即邀请社区律师参与并向纠纷双方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二是“问切”找准“病因”。调解员通过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查阅案件资料,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和纠纷的根源,理清化解纠纷的思路,从而促进双方沟通,解决诉求。三是“把脉”瞧准“病情”。通过规范的调解程序和公开透明的调解过程,当事人亲身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消除双方当事人对公平公正的顾虑,对调解员充分认可和信任,解决信任危机,提高调解的公信力。四是“对症”开准“药方”。本案的“病根”是后续医疗费及损失赔偿的数额,调解员释法明确侵权理赔的法定项目和金额计算方法,引导双方从事实出发进行协商,从而解决赔偿数额争议。人民调解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引导人民群众合理维权、合理表达诉求,帮助群众解决纷争,从而消除大量不稳定因素,减少因诉求渠道不畅等引发的上访(群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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